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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歸責視角審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論文

從法律歸責視角審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從法律歸責視角來審視學校體育的傷害事故,旨在強化學校體育工作的法律保障,規範和保護學生、家長、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完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體育傷害事故的單獨立法提供參考。

  論文關鍵詞:學校體育 傷害事故 責任 原則

  1 前言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貫徹健康第一的體育思想,在學校中自然要開展各項體育活動,由於種種原因,學生因參加學校體育活動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現象也屢見不鮮,由此產生的經濟、法律糾紛也隨之而來。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頒佈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號教育部令),以下簡稱《辦法》,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從法律視角來審視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思考,旨在強化學校體育工作的法律保障,規範和保護學生、家長、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2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型別及發生的原因

  2.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

  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學生為物件,透過學校教育進行有組織的體育活動,包括各類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指在學校體育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死亡事故。

  2.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型別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辦法》、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不同情形、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將造成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分為以下型別。

  2.2.1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即由於學校過錯而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中4:江蘇萊縣一小學四年級的一次體育課上,教師在30m距離內用板凳設四道障礙,要求學生往返跑一次,該班一學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礙時因左腳磕碰板凳嚴重摔傷,住院手術治療。從案例1我們看出體育教師和校方是由於其主要的過錯而直接造成了損害事實的發生,學校和體育教師有主觀上的錯誤,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此,本案例中學校及體育教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2.2.2學生責任事故

  學生責任事故,即由於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過錯造成的事故。如案例2中閻;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人學初的體育課上踢足球時,因先天性心臟病突發,不幸碎死。事後調查發現該生人學前沒有如實參加體檢,人學後學生和家長也沒有按規定向學校報告該學生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情況。依據《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由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2.3其他因素的責任事故

  其他因素的責任事故是(除了學校、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其他個人或團體、其他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責任事故。其中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事故是與學校或學生個人活動有關的、其他個人或組織的過錯造成的事故,由其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特殊因素造成的責任事故如自然因素、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然因素等。如案例3:某校體育課學生進行足球比賽,比賽中一學生當場被雷電擊倒死亡。在此事故中,學校與學生均無責任。

  2.2.4混合型責任事故

  混合型責任事故,即由多方當事人的`共同過錯造成的事故。責任者根據自身過錯程度的比例,來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如案例;:某高校田徑運動會上,一名男生隨意穿越投擲區,被正常投擲進行的標槍擊中頭部而昏倒,其發生的原因,一是該生隨意穿越標槍投擲區,是學生個人的過錯,二是學校工作人員現場管理不嚴,所以雙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責任。

  2.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3.1學校原因

  學校原因有兩種,一是對於存在明顯責任的傷害事故,如學校或教師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認真檢查,沒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學校衛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對易發生事故專案的教學、訓練、比賽組織不當等行為;二是對明知存有事故隱患,但沒有采取相應有效的防範措施,如運動場地的器材、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學校、教師翫忽職守等給他人身心安全造成嚴重傷害。

  2.3.2學生原因

  學生不遵守紀律,不按教師規定的要求進行鍛鍊或訓練等,或由於學生自身的健康因素且學校並未知情時所造成的傷害事故等,如案例2中屬於正當的教學活動,故學校是屬無責任方,由學生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其事故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3.3混合原因

  混合原因是由多方當事人都有過錯行為,由其多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事故責任,這類事故學校由於某些過錯或措施不力,客觀上為事故的發生或傷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條件.對於這類事故,主要應由肇事方的法定監護人或肇事方承擔主要責任,學校可視具體情況承擔不同程度的事故責任。

  2.3.4純屬意外原因

  對純屬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如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一些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依據《民法通則》第106,107,132條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此類情況應運用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3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侵犯,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及132條規定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3.1過錯責任原則

  依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存在過是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承擔多少法律責任依其過錯而定。過錯是指行為人表現出的違背法律與道德的主觀心理狀態,從其形式上看有過失與故意兩種。過失是對學校、教師而言不希望損害結果發生,但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由於過於自信不會發生,終致未盡義務與職責而導致的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不良後果,但仍希望與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學校或教師在管理教育活動中有行為過錯,致使學生傷亡事故的發生,學校應當依據其行為過錯程度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3.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而是以發生的損害結果(也稱為損害的事實存在)為價值判斷標準的歸責原則。即只要傷害的事實是客觀存在,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正是對無過錯責任的一般規定,同時法律又有規定,所有人、管理人(監護人)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學生在校期間進行體育活動時造成傷害,是一種監護責任,適用特殊的民事責任中的監護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這一規定適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監護。因此,學校也要承擔不傷害的民事責任,給予受傷害者一定程度的補償。

  3.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也稱平衡責任,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在不能根據法律適用無過錯責任,又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之規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之規定,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責任,即學校應當給予受傷害學生一定的經濟補償,承擔一定的公平責任。法院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確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4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應對策略

  1.學校及體育教師須充分了解體育活動的競爭性和對抗性,強化“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意識和措施,把安全教育當做學校體育的任務進行強調,認真履行其監護義務。

  2.依法制定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實施規範化管理,提高學校管理者和體育教師的素質,督促教師要盡職盡責,教育學生時刻注意安全,杜絕重大、特大傷害事故的發生。

  3.建立學校安全制度,採取切實安全措施,定期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特別是體育設施要及時維修,教師上課前須認真安排和檢查上課器材、器械。

  4.是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制度,定期進行體檢,特殊學生特別保護,加強學生心理健康諮詢。

  5,多方籌措專項基金和有關保險險種,做好學生的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或建立學生傷亡、傷害事故賠償基金或責任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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