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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基本範疇的法律淺析論文

電子合同基本範疇的法律淺析論文

  摘要:電子合同是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資料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電子商務是電子資訊科技快速發展的產物,以電子方式訂立合同,1方面給經貿發展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另外一方面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請求咱們必需制訂新的法律規則。

  癥結詞:電子合同;基本範疇;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範疇,是鑽研電子合同的訂立、效率、實行和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出發點。鑽研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徵以及本色等基本範疇是無比必要的。

  電子合同毫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資訊科技引進以前, 傳統的合同情勢主要有口頭以及書面兩種情勢。後來發生的透過電子脈衝傳輸的電報、電傳以及傳真,接管方也能患上到1張輸出稿作為書面證據。然而,跟著現代資訊科技的利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為1組高科技的電子資訊而已經。

  電子商務是透過1系列的電子合同檔案促成以及實現交易的,因而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透過網路的電子資料交流成立1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網際網路上電子商務患上以發展的最癥結問題。”

  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對於電子合同進行明確的法律定義。一九九七年一一月六日至七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辦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被認為作了“關於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論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對於整個貿易流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規模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流或者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情勢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1種多技術的聚攏體,包含交流資料(如電子資料交流、電子郵件)、取得資料(同享資料庫、電子公告牌)和自動捕獲資料(條形碼)等。”

  在聯合國第五一次會議上透過的、影響深遠的一九九六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範法》採取的也是廣義上的電子商務概念,其第二條將“資料電文”界定為“係指經過電子手腕、光學手腕或者相似手腕生成、貯存或者傳遞的資訊,這些手腕包含但不限於電子資料交流(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

  合同是指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合同擁有下列特徵:(一)合同是1種協定,因此必需有可以證明的協定存在。(二)合同是1種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合同的內容以及情勢必需合法。(三)合同是以產生必定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必需在合同中設立、變更或者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力義務瓜葛。(四)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1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必需肯定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民事行動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實。(五)合同是同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協定,因此訂立合同必需相符同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譽原則,而且各方當事人都同等地遭到法律的維護以及束縛。

  電子合同是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資料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商務協定。從廣義上說,“不管是完整的或者不完整的線上合同,也不管是當事人1方或者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者許諾,只要合同訂立程序使用了資料電訊方式,都可包含在電子合同內。”

  電子合同是資料電文情勢的合同,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者相似手腕生成、傳送、接管或者者貯存的資訊,在廣義上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流、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手機簡訊、電子聊天記錄、電子影片、電子音訊、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資金劃撥、資料庫等。

  電子合同與其他情勢的商務合同1樣,都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只是合同的載體產生了變化(以資料電文為載體),從而導致訂立方式、簽名方式、實行方式等事項也隨之產生某些變化。

  電子合同有廣義以及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以資料電文情勢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透過計算機網路情勢訂立的,以交易為目的的資料電文協定。

  電子合同本色以及特徵的法律分析

  儘管不同的學者對於電子合同特徵的表述不盡不同,然而,“電子合同”在本色上是“合同”,而以“電子”為特徵,是患上到學界公認的。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是透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以及其他組織。

  因特網是1種工具,是1種高檔形態的資訊儲存、處理、傳遞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裝備(如計算機以及電話線),就能夠成為網路使用者,就有可能產生商業交易。因而,在必定意義上,所有的網路使用者都是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通常,人們習氣將因特網構築的人類展開資訊交換以及產生商務行動的環境稱為“虛擬”社會。用“虛擬”1詞來描寫區分於傳統的現實社會的特徵,比如,看不到真正的人、企業及其存在狀態,只有數字符號辨識其主體,也只有數字情勢傳遞他們的資訊。也就是說,“虛擬”只是說明這類環境、方式、手腕的`特殊性,其真正從事電子商務流動的主體仍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

  有的學者將電子合同的特色概括為,“1是其意思表達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以人體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電子資料傳輸意思,須經機器解譯後方能為人所理解。2是當事人身份確認方式不同。電子交易訊息所顯示的發信人與實際上的製作人或者發出者,不必定是同1人,當事人須藉助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技術手腕與服務,來肯定其歸屬及對於方身份。3是合同行動事實要素的肯定方式不同。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須以時間戳、指定資訊系統等新的辨別標準,來肯定其是不是達到和達到的時點。雖然電子合同在諸多方面與傳統合同法規則有所不同,但其實不表明它完整不受合同法的調劑。電子合同本色上是當事人意思表示1致的結果,因此它依然屬於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規範,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增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行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含同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譽以及合法性原則。

  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對於當事人擁有法律束縛力。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受法律維護。當事人應該依照商定實行自己的義務,不患上擅自變更或者者消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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