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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管轄法院的確定淺議電商論文

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管轄法院的確定淺議電商論文

  [關鍵詞] 電子商務合同 管轄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被告住所地

  [摘要] 因網路自身的特點,使得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對於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與傳統合同糾紛相比顯得更加複雜和困難,本文提出在我國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尋找新的聯結點來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中的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

  聯合國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在有關電子商務的報告中對電子商務(EC)的定義是:電子商務是發生在開放網路上的包含企業之間、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業交易。如果將商務圈定在交易範疇內,那麼電子商務只包括不同主體之間透過網際網路完成的商務活動,所有這些商務活動都是一種交易,都需要訂立合同或契約,而不是單純的資訊傳遞。這種意義上的電子商務稱之為狹義的電子商務或線上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電子商務或線上交易中交易主體往往會以電子資料交換或電子郵件等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這種合同我們稱之為電子合同或電子商務合同。從實質意義上講,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並沒有不同,都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電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於其記載當事人意思表示內容的方式或形式發生了變化。簡單地說,也就是記載合同內容的方式或手段被電子化了。

  一、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對傳統管轄權理論的挑戰

  1.網路空間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轄區域的界限變得模糊

  在傳統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據與合同聯結點有關的地域範圍來確定其管轄權。而在因特網中,網路空間是無邊界可言的。人們在網路上可以在瞬間往返於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數國,而本人卻無需發生空間上的變化。因此人們無法將網路空間象物理空間那樣人為地分割為若干領域。那麼法院對於網路空間的管轄權應當如何確定,這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2.原告就被告原則的理論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則是傳統民事訴訟中應當優先予以考慮的管轄理論。但是在網路的“虛擬世界”,被告在很多情況下都不用真實姓名、真實地址等個人資料。這就使得在糾紛發生後,原告要確定被告住所地,從而確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難。

  3.合同簽訂地的不確定性

  傳統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傳統的合同糾紛中合同簽訂地的確定方法是:凡書面合同寫明瞭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但在網路交易中,如果雙方在電子合同中約定有合同簽定地點的,則另當別論。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並未約定合同簽訂地,我們知道,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往往並不見面,所有的交易包括電子合同的簽訂都是在網路上完成的,雙方可能知道對方的電子郵箱,但往往不會去了解對方在物理空間中的具體位置,眾所周知,當事人只要有一個電子郵箱,無論其在何地,都不影響其登陸郵箱收取郵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為了保證電子合同的效力,可以採取數字簽名的方式,但該方式的實施也並沒有具體地點的要求,當事人可以在任何地點進行數字簽名,從而使與合同無關的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合同簽訂地,這會使合同簽訂地具有了不確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確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交接的地點。在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中,線上資訊產品交易中一種主要的交易產品軟體、多媒體作品、數字化文字作品等數字產品,這些無形資訊產品均可以透過網路傳輸、下載實現買賣標的物的“交付”。這種資訊產品的標的物——資料電文——被分為若干個資料包,從一方當事人指定的系統傳送到另一方當事人指定的系統,途中可能經過若干個位於不同管轄區的中轉伺服器,這種網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斷是網際網路對管轄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戰。

  二、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的對策解讀

  1.合同簽訂地的確定

  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承載承諾的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為承諾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定: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資料電文的傳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資料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傳送或接收地點。當事人對資料電文的傳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立法主張的是將原有的法律適用於網路交易案件,針對電子商務糾紛中難以判斷合同簽訂地的情況,沒有固守網路,而是根據方便法院審理、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方便法院執行的立法精神,將與交易有密切聯絡的發件人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作為判斷合同簽訂地的聯結點。由此有關合同簽訂地的判斷可採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寫明瞭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電子合同,替代傳統合同中的簽字蓋章,在電子合同中採用數字簽名的方式,採用數字簽名方式的雙方當事人往往不能同時簽名,那麼必然有簽字的先後順序,那麼最後簽字的一方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的為經常居住地)為合同簽訂地。作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而言,無論是主營業地還是經常居住地往往是與合同糾紛有密切聯絡的地點。

  2.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有關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這些規定,網上履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履行地點;若雙方當事人對此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款確定:一方交付資訊產品或資訊服務,而另一方交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雙方均向對方交付資訊產品或資訊服務的,即存在資訊傳送地和資訊接收地兩個地點時,應該確定資訊接收地為管轄地。

  3.被告住所地的確定

  在民事訴訟中之所以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其目的在於,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訴訟行為而疲於奔波,實現雙方當事人權益的平等保護;另一方面也便於法院調查取證,傳喚被告,強制執行;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濫訴,保護被告的利益。在網絡合同糾紛案件中雖然交易的雙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實的姓名和地址,這就造成在訴訟中確定被告身份的困難,但是困難並不表明就無法確定被告的身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首先要有明確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確定了,那麼被告的住所地的確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說對被告身份的確認並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更多的是技術問題。在進行網際網路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雖然不知道對方真實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觀地知道所交易的網站的IP地址,眾所周知,網際網路上的每一臺主機都有一個在全球範圍內唯一的IP地址。即使採取虛擬主機或伺服器託管的方式也並不影響對IP地址所對應的當事人的確認。也就是說,IP地址網址具有相對穩定性,網址存在於網路空間中,其位置是確定的,它的變動要透過網路服務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式來進行。因此,我們可以透過網址來確定被告的身份從而確定被告的住所地。

  參考文獻:

  [1]張楚:電子商務法教程[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P2,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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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顧雲峰:網路侵權行為司法管轄權初探(上)[J].電工智慧財產權,2002,12:P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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