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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代理協議

進出口貿易代理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自願簽定本協議:

  一、甲方全權委託乙方代理進口產品及報關,承擔乙方按照其指示或經其同意而進行操作的一切後果。

  二、甲方應在實際進口之前將進口詳細計劃告之乙方,並提供產品的品名、數量、重量、價格、產地、貿易國及HS編碼,以便乙方及時開始準備工作。甲方應保證上述資料完整準確,並做到單貨相符、單單相符、單證相符。若因甲方提供資訊有誤或延遲而造成額外費用,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三、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做好通關手續(隨時提供海關所需資料),並提供必要協助。

  四、甲方應在每月操作結束後付給乙方進口代理費,代理費按進口合同金額的***%收取,若不足人民幣***元,則按人民幣***元收取。

  五、在通關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倉費、法定商檢費、查驗費、保險費、運雜費等(以海關、商檢、船務、運輸公司開據的發票為準),由乙方按實際發生數與甲方結算。

  六. 乙方應在甲方貨款到達乙方帳戶後的三個工作日內為甲方做好購、付匯手續,甲方自行支付購付匯手續費。

  七、乙方僅承擔代理進口該商品的義務,其權利義務受且僅受本代理協議約束。在代理過程中對於經甲方指示或確認而由乙方以自己名義代為簽定的一系列形式合同,乙方不負任何責任,而由甲方作為委託人承擔。對於甲方與實際進口商等發生的一切爭議,(如產品質量、數量、規格、交貨期等),乙方概不負責。

  八、違約責任

  如果本協議任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一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違反本協議,該方應向另一方承擔應履行不能或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有應此履行不能或違約而造成的間接或偶然損害或損失應排除在外。本協議以及中國合同法規定的、守約方對違約方的其他任何權利不受影響。

  九、不可抗力條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本協議時,根據不可抗力的實際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未能履行協議一方的責任。

  十、文字及效力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兩年。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在雙方友好協商未果時直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二、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協議及其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積極、友好地協商解決。

  十三、附件由雙方在合作過程中達成的其他協議,經雙方確認簽字後即成為本協議之不可分割部分,其效力及有效期與本協議相同。在中國法律所許可的範圍內,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協議和附件項下的任何權利,不得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其行使單項或部分權利也不得排除對權利將來的行使。

  甲方 : 乙方 :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簽署地點: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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