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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期滿續租處理建議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續租處理建議

  去年9月,我單位將1000 平方米的營業用房出租給王某,租賃期限為一年,到今年8月底合同期滿。我單位決定將該房屋收回自用,因此未與王某續簽租賃合同,但王某至今不肯搬出該營業用房,也不給付房租。請問,我單位怎樣才能收回該房屋?市民張先生

  張先生:租賃合同期滿,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終止,承租人王某應當返還承租房屋,而且返還的房屋應當符合你們當時約定或者正常使用後的狀態;不符合的,你單位可以要求王某恢復,也可以自行恢復,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王某承擔。

  如今,租賃合同期滿,你單位決定將租賃房屋收回自用,除了不再與王某續簽租賃合同以外,還應當向王某正式要求其交還房屋,並最好用書面的方式。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如果你單位未向對方“提出異議”,那麼王某繼續使用承租房屋的行為就被視為仍然在履行原來的.租賃合同,只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當然,如果你單位在租賃合同期滿時,已明確要求王某歸還承租房,但是王某仍然不肯搬出該房屋,那麼你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中,你單位除了要求王某立即返還佔用的房屋外,還可以要求王某支付佔用期間的使用費及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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