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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糾紛與法律救濟研究論文

教育行政糾紛與法律救濟研究論文

  隨著我國教育改革不斷深化,高校逐年擴大招生。高校多年來傳統管理模式並未發生明顯變化,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教育行政糾紛日益受到社會關注。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對等,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即使透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然而因為多方面原因結果並不理想。無論從理論或者實踐的角度,我國現行的教育行政糾紛解決制度都需要改革與創新。

  一、教育行政糾紛法理分析

  由於社會競爭日趨激烈,高校大學生面臨社會人才市場的選擇競爭十分激烈,學生因此更加註重學校教育的結果是否優秀,尤其是否按時獲得學校頒發的“兩證”——畢業證和學位證。一旦學校決定開除該學生學籍或不予頒發證書,糾紛便由此產生。

  1.教育行政糾紛主要來源

  教育行政糾紛主要來源包括學位管理、違紀處分。前者由於學生舞弊、打架鬥毆等被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而起,如餘波訴南昌大學案、王純明訴南方冶金學院案;後者由於學生未透過英語四級考試或學術未達相應標準,學校不予發放學位證書等引起,如陳兆彬訴華南農業大學案。我國1980年頒佈的《學位條例》中雖然未對英語四級考試做出規定,但卻允許高校對其附加條件。該規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由學位管理引起的`糾紛由於其特殊性,要求高度的專業與技術評判,司法介入不適當時,會對高校的管理產生負面作用。司法對待該問題時,應尊重和保護學術的自由。

  2.教育行政糾紛可訴性

  馬懷德教授說:“如果將行政訴訟制度視為金字塔狀,行政訴訟目的就是塔基,是整個制度的支撐點,沒有它則整個制度轟然倒塌。”當受侵害者得不到有效的非司法途徑救濟時,司法訴訟這條途徑則是最權威的一個環節,尤其重要。我國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對學生如何起訴學校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法域模糊不清,缺乏實體法保護,使審判實踐難以前行。

  二、教育行政糾紛存在問題

  1.行政訴訟受理範圍模糊

  自1999年相關高校行政糾紛案件出現,法院在面對該類訴訟案件時都顯得比較謹慎。一來,相關法律條律對相關程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二來,高校和學生在權利義務上的不對等關係都是法院判決難以有效實施的原因。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項“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拓寬了行政訴訟案件的一定受理範圍,但是這只是一個概括性條款,仍然存在法域模糊、理念滯後、表達矛盾等問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任何外部條件都都會對案件產生影響,如當事人的主張、法官的態度以及公眾輿論等。

  2.教育行政糾紛法律救濟途徑落不到實處

  《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至六十二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三、教育行政糾紛解決途徑多元化

  透過對高校及學生的法律地位分析研究可見,建立適用高校行政的訴訟制度勢在必行。立法是訴訟之本,首要工作就是完善立法。但立法不能完全高效地解決實際糾紛,加之訴訟將耗費大量時間成本、資金以及精力,當大學生作為權利受侵害者時,上述訴訟支出便成為相當的負擔。因此,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途徑同樣重要。

  1.建立健全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

  我國教育中現行的權利救濟制度包括聽證制度、申訴制度、行政複議制度、教育仲裁製度和司法救濟制度。第一,聽證制度是民主監督的體現,高校敢於公開資訊,聽取意見並賦予學生申辯的機會,使學生的知情權得以保障。第二,學校應當組織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相關專家建立健全申訴委員會,摒棄高校以往對行政糾紛所採取的隨意性態度。同時要確保申訴的透明化。

  2.明確司法審查,建立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

  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在何種程度或深度上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查。為保證行政審判的行使,立法當明確標準。相關部門根據糾紛問題的性質、自由裁量權大小和訴訟型別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標準。在對高校進行審查時,法官應持尊重的態度,針對開除學籍等處分行為採取嚴格的標準來稽核。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高校教育行政糾紛頻發,其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十分複雜。我們需要加強理論研究,探究教育行政中各方的法律關係和法律地位,考慮在司法審查和其他非訴訟解決機制之間,如何連線並協調,以此構建一套完善的教育行政糾紛解決機制。同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內部和外部的審查機制。這樣才能有效解決教育行政糾紛,使學生和學校的權利都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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