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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財產司法研究論文

婚姻法夫妻財產司法研究論文

  摘要:近幾年來,我國對於婚姻法律進行了不斷的完善,旨在減少相關的爭議。但是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已經幾年時間了,人們對其中涉及房產歸屬問題的理解和爭議不斷,還存在著很大不同程度的誤解。立法角度方面,夫妻間的財產製能夠被分為: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兩種形式。表現形式方面看,夫妻財產製可以分為:法定財產製以及約定財產製。本文重點分析我國的《婚姻法》在對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的規定所作出的變化,梳理在法律中對於夫妻所得主體的解釋以及對夫妻所得財產的規定,最後就應該作出應該開展夫妻所得財產劃分工作進行分析和探究。希望給予有關人士一定的借鑑和幫助。

  關鍵詞:《婚姻法》;夫妻財產;司法解釋

  一、引言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人們對於夫妻財產的意識更加重視了,越來越多的夫妻在面對離婚時由於對我國法律上夫妻財產的劃分理解的失誤而出現一系列的財產糾紛,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國家對於《婚姻法》的更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但是分歧不清也會有不少紛爭。有部分人試圖鑽《婚姻法》的空子,這樣將會嚴重侵害夫妻雙方的財產安全與利益,危害男女之間的平等和整個社會公平。國家除了在這方面做好立法工作外,進行必要的特別授權,還應當在我國的各地區開展全國統一的執行標準,確保各地區的裁判結果相符合,相一致。對於婚姻中的財產問題不僅僅關係到夫妻雙方的利益,還涉及到第三方甚至是幾大家庭之間的利益矛盾。為了解決我國的不少地區的法院對於同案,出現不同判的情況,學術界就急需出臺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來對我國的夫妻財產分配案件的審判工作進行規範。我國法律對於《婚姻法》先後開展了三次比較重要的修訂工作,儘管三次修改所處的社會環境,時代背景有所不同,對於要解決的問題的側重點也有所變化,但對於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的內容卻是一脈相承的。本文旨在以法律的角度解讀夫妻財產,對一部分規定作出解釋,希望給予一定的幫助作用。

  二、我國《婚姻法》

  在對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的規定的演變(一)1950年《婚姻法》我國第一部《婚姻法》頒佈在1950年,其中頒佈的背景是源於那個時代人們對於男女平等思想的追捧,國家也開始有了對夫妻雙方財產進行規定的意識。在《婚姻法》中第一次提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擁有對於雙方所有財產相同的所有權和分配權。在我國的1950年的《婚姻法》中認為,夫妻雙方擁有平等處理和擁有家庭財產的權利。主要是因為我國實行一般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財產製,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婚前和婚後獲得的所有財產都視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也就沒有了個人財產的說法,因此來自於繼承或者是受贈所獲得的財產也為共同財產。這部法律的頒佈打開了我國社會對於男女平等這一理念新的認識,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二)2001年《婚姻法》

  2001年對於《婚姻法》的調整是時代變遷的產物。由於之間對於《婚姻法》的頒佈還不夠完善,隨著時代的變化,社會上對於婚姻關係和財產分配方面的問題有了新的變化,以往所頒佈的《婚姻法》存在許多不足,已經不能滿足人們需要了。在社會上的夫妻離婚案中,一部分法律人士試圖鑽《婚姻法》的空子,造成一系列的婚姻財產分配不均的現象,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於是,出於對時代背景變遷的跟進,2001年國家推出了全新的《婚姻法》,法律中對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問題有了進一步的完善,以司法角度更為細緻的解讀了這個問題。再一次明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對於財產所有權的更加細緻具體的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對夫妻雙方婚前的彩禮所屬問題、離婚後的財產支配方式等進行闡述。這部法律推進了我國《婚姻法》的進步,使得司法判決更為科學權威,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夫妻財產劃分的公平性。

  (三)2011年《婚姻法》

  2011年,關於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有了更加新的調整轉變。國家頒佈全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劃分問題上進行了新的解釋,在法律中規定,結婚之前由雙方中的一方所購買的不動產財產,在夫妻雙方結婚後,這些不動產的財產所有權仍然是歸屬於產權登記人個人所有的。還有另外一個創新點就是夫妻雙方結婚後,由雙方中其中一方的父母為自己的子女所購買的不動產仍然只歸屬於該子女個人所有。對於《婚姻法》的調整,尤其是對於夫妻財產所有權的規定在社會上引起了異議。

  三、我國其他婚姻法情況及其評價

  1980年,我國的《婚姻法》第13條中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在這個時候,我國實行婚後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財產製,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婚內所獲得的所有財產都應該被視為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其中一方透過繼承、受贈獲得的財產同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的《1993年離婚財產分割司法解釋》中在第2條裡比較清晰地規定了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透過繼承、受贈的方法所獲得的財產是視為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這是因為當時的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程度還比較有限,還沒有實現對我國的房屋制度進行改革,也就沒有所謂商品房的存在,因此我國的公民也就不具有對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對於繼承、受贈的財產內容也就基本上是一些生活上的資料和財產,在當時所產生的爭議也就不是很大。但是,到了現在這個階段,我國經濟社會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我國公民的財產有了很大的增加,擁有了更多的不動產、汽車、股票等大額的財產,這些都成為了繼承和贈與的物件,因此,這些財產是否被視為共同財產就成了問題,有了爭議。2001年,《婚姻法》立法首次提出了對夫妻雙方婚姻期間的個人財產內容,並且聽取了學界的專家學者的建議,最終規定了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婚內透過繼承、受贈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者是贈與人已經明確的表明了其財產只給予其中的一方的時候則被認為是個人財產。這個規定的頒佈是我國婚姻法立法的一次重大改革,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對立法的變革。

  四、我國《婚姻法》在夫妻財產方面的具體司法解釋

  (一)夫妻所有財產

  夫妻所有財產指在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過程中取得的財產,其中包括既得的財產,以及還沒有實際獲得的財產。此外,儘管夫妻中有一方並沒有對財產有實際的佔有,仍然將其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假如夫妻中的妻子在婚後的續存購買了一套房子,丈夫沒有實際擁有房子,但房子在法律上仍然歸屬為共有財產。但是,如果丈夫朋友借其一輛車,即使實際上丈夫佔有車子,但由於車子不屬於丈夫,所以不被認為共同財產,妻子無權佔有車子。

  (二)如何進行夫妻財產的分割

  當夫妻雙方的婚姻破裂準備終止的時候,對於夫妻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也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頒佈的`《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雙方離婚時所開展的財產分割,應該要遵循男女平等的處理權益辦法。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沒有受到財產來源的約束或者是區分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所作的貢獻大小,夫妻雙方擁有相對公平的處理權益。這一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夫妻雙方平等的利益,切實確保在社會中的男女平等觀念。因此,在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時候應該要堅持雙方平等處理財產的原則。當然,要做到平等分割財產,要做到的就是必須明確區分,理解出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包括的範圍,認清哪些是共有財產,哪些是其中一方獨自特有的財產。

  (三)夫妻所得財產範圍

  對於婚姻中,夫妻雙方的所得財產所進行規定的範疇很廣。我國的《婚姻法》中在這一問題上作出了比較明確清晰的闡述,首先,共同所得財產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包括夫妻雙方獲得的個人工資以及獎金,雙方可以進行共同的處理與分配;其次,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由包括了夫妻雙方因為從事勞動生產和商業經營而獲得的財產;第三,夫妻雙方的所得財產是指由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獲得的經濟收入。另外,對於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透過繼承或是贈與的途徑獲得的財產,以及其他的夫妻所得財產。

  五、總結

  目前,面對時代的不斷髮展的現狀,我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離婚案例,特別是近幾年來,由於閃婚的增多導致我國的離婚率不斷高漲。從1950年頒佈第一部《婚姻法》到現在,我國《婚姻法》不斷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觀念的發展進行完善和細化,整個體系也日漸趨向於科學化、完善化。在對婚姻中夫妻所有財產問題、婚後財產分割問題上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以便於人們更好的理解和解讀,化解社會矛盾,更好的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我國對於《婚姻法》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不能忽視了對家庭中的弱勢群體的照顧和關注,並且在夫妻雙方關係的存續期間,整個家庭的財產是由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獲得的,不能說是單獨屬於其中的某一方,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們國家應該在未來的日子裡繼續不斷對我國的《婚姻法》進行更新完善,以真正地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本文簡單的敘述了我國《婚姻法》裡對夫妻財產問題的演變,以及部分問題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夠加深人們對於夫妻財產問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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