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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醫療事故中維權

如何在醫療事故中維權

  患者在遭遇醫療事故時,在理智對待的同時還應瞭解相關的法規,從中獲取得到相應補償的技巧。

  技巧一:影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相關案例:朱某的兒子小朱被狂犬咬傷,到某鄉衛生院注射了抗狂犬病毒血清並接種了5針人用狂犬疫苗後,仍因狂犬病發作死亡。朱某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訴請鄉衛生院賠償各項損失15萬元,但未及時影印封存病歷。訴訟過程中,鄉衛生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朱某因懷疑病歷資料造假,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醫學會遂終止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法院認為,朱某懷疑病歷資料造假,但未提供證據證實,終止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系朱某的原因造成,視為鄉衛生院盡到了舉證責任,判決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16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影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影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影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影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於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樣,最終敗訴公堂。

  技巧二:行政調解司法救濟可選擇

  相關案例:某甲於2003年5月12日入住某醫院肝膽科擬行手術治療。6月18日,醫生在靜脈麻醉下采用腹腔鏡進行膽囊結石取出術,從某甲膽囊中取出三顆綠豆大小的結石,但某甲術後卻昏迷不醒,10天后死亡。某甲死亡後,某甲父母與醫院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接受了3萬元慰問金。事後,某甲父母得知,其子死亡系醫院手術中過錯所致,遂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處理。醫院卻認為,某甲的近親屬已經與其達成了和解協議,就不能向衛生行政部門提起醫療糾紛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了某甲父母的申請,最終經行政調解,醫院同某甲父母達成了由醫院一次性賠償14萬元的協議。

  專家點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除自行協商外,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途徑有二:請求行政調解或尋求司法救濟。

  行政調解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於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某甲父母經行政調解,與醫院達成協議並獲得賠償的作法,值得借鑑。

  技巧三:侵權之訴違約之訴由你挑

  相關案例:2002年1月29日晚7時15分,某醫院決定對入住該院待產的孕婦曹某進行剖腹產手術,雙方簽訂了《手術協議書》。晚7時45分,主治醫師檢查後決定胎吸助產,於7時50分助娩一男嬰,卻無自主呼吸,經治療無效,於8時30分心臟停止了跳動。

  經省、市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均認為醫院的醫療行為“不屬醫療事故”,曹某及其丈夫路某遂以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醫院與患者簽訂了剖腹產手術協議,未與患者解除該協議而自主決定胎吸助產,致使新生嬰兒窒息死亡,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判令醫院賠償曹某、路某因新生嬰兒死亡造成的喪葬費400元、死亡補償費46170元。

  專家點評: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為了更有利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根據案件事實,擁有對於救濟途徑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追究醫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追究侵權責任。本案中曹某和路某放棄追究醫院的侵權責任,而以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在舉證責任、歸責標準、賠償範圍上均有不同,患方應慎重選擇。如本案中,路某和曹某若選擇侵權之訴,將會因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而敗訴公堂,但他們選擇了違約之訴,出其不意地打贏了官司。

  技巧四: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莫主動

  相關案例:楊某的妻子梁某因感冒住入某醫院,5天后不治身亡。楊某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將醫院告上法庭,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20萬元。法院受理後,楊某向律師諮詢,是否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律師告訴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不要主動申請,楊某聽從了律師的建議。後因醫院也未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法院以該醫院未能就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盡到舉證責任為由,判決支援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據此規定,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醫療機構不能盡到前述證明責任,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醫療機構要盡到前述舉證責任,只能選擇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本案中,如果楊某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則等於放棄了舉證責任倒置,對楊某無任何利益可言。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後,醫療機構如果不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要申請也應當由醫療機構提出,索賠方千萬莫主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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