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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工作人員婚喪嫁娶宴請報告的備案制度

機關工作人員婚喪嫁娶宴請報告的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規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嫁娶事宜,根據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制止奢侈浪費、加強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婚喪嫁娶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婚喪嫁娶事宜包括:機關工作人員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生病住院、喬遷新居、生日祝壽、子女出生、升學留學、入伍就業等事宜。

  第三條 機關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嫁娶事宜應在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範圍內進行。除組織上派人參加必要的事宜外,不得親自或授意他人邀請本單位、下屬單位、管理和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嫁娶事宜要堅持勤儉節約,帶頭移風易俗,自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奢侈浪費等不正之風。婚禮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第五條 實行一事一報制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宴請事由、時間、地點、方式、規模、標準和邀請物件,收受禮金、禮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操辦婚嫁喜慶事宜的`,應提前7天報告。如操辦喪葬事宜來不及報告的,需在事後7天內補辦書面報告手續。

  第六條 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嫁娶事宜,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大操大辦。嚴禁分批次、多地點辦理,或者採取分別宴請、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凡舉辦宴席的,必須嚴格控制宴請標準、規模及人數;

  (二)不準向工作分管範圍內的單位、個人以及服務物件送請柬、發簡訊、打招呼;

  (三)不準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務物件的財物,或者讓其承擔、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四)嚴禁借婚喪嫁娶事宜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五)嚴禁本單位工作人員參與迎賓,不準用公款送禮,不準違反規定動用公車、公物,婚禮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6輛;

  (六)嚴格遵守其他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第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規定謝絕和退還的禮金禮品等財物,應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上交組織處理。

  第八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將進行調查核實: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收到幹部群眾實名舉報的;

  (五)大操大辦婚喪嫁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九條 對違反制度,在婚喪嫁娶事宜中大操大辦、藉機斂財的機關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建議組織處理等方式予以處理;構成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機關工作人員婚喪嫁娶宴請等事宜報告表報告人簽名:報告日期: 年月日

  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籤:

  審籤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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