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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治安責任保證書

房屋出租人治安責任保證書範文

  編號:

  派出所:

  本人(受委託管理)出租房屋座落於 , 共 間。現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特向你們保證承擔房屋出租人治安責任如下:

  一、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依法簽訂租賃合同,並自覺履行合同。承租人屬外來暫住人員的,及時帶其申報暫住戶口,辦理《暫住證》;半個月交換《迴圈卡》一次。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和服務處所、主要經濟來源等情況進行了解登記並報告你們和計生部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舉報、制止或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發現政策外懷孕或生育的,及時報告計生部門。

  五、經常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在簽訂此治安責任保證書後才出租房屋。房屋停租後,7日內主動辦理停租登出手續。

  若違反以上規定,願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

  特些保證。

  保 證 人:

  年 月 日(本治安責任保證書一式二份,房屋出租人或委託管理人、公安派出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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