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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後果

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後果

  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可能會判得比較嚴重,也有可能判得並不嚴重,具體量刑是否嚴重,與採取欺詐的方式發行股票之後造成的不良後果有關。以下是小編總結的關於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後果,歡迎閱讀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欺詐發行股票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其次,招股說明書中隱瞞編造哪幾類資訊屬於“重要事實”或“重大內容”。因招股說明書直接涉及社會公眾利益,證券主管機關不僅對其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而且還要求向社會公開,因此,招股說明書是發行股票的最基本法律檔案。一般而言,依據證監會規定的《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招股說明書正文部分記載關鍵內容的“主要資料”屬於“重要事實”或“重大內容”,具體包括本次發行前已發行股票及本次發行後的股權結構變化、募集資金的運用、股利分配、風險因素;主要會計資料:資產負債表資料、營運資金、總資產、長期負債、股東權益;利潤表資料:銷售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淨利潤等。

  第三,欺詐發行股票罪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發行數額在500萬以上的;(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等。

  第四,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兩罪的主觀要件不同。集資詐騙罪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本罪不具有此目的;其次,兩罪行為方式不盡相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除採用發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資金,還可能利用共同投資、發放會員卡、產權證等多種形式行騙。本罪行為方式較為單一。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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