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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的計算機軟體使用許可合同

正規的計算機軟體使用許可合同

  許 可 方: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 址:

  電話:

  被許可方: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 址:

  電話:

  上述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協議書,以此為證。

  鑑於許可方開發並擁有一個取名為“高速音碼”的計算機系統,一個用於文字處理的中文輸入系統的所有權,並且鑑於被許可方希望獲得上述系統並在其本單位使用,許可方願意向被許可方提供上述系統並授予使用許可。因此,雙方同意簽訂協議,協議書條文如下:

  第一條 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許可方同意授予,被許可方同意接受一個不可轉讓的非獨佔的使用許可,准許被授權人員在本單位數量為臺的.指定計算機上使用該許可軟體,上述使用僅限於被許可方內部使用和為其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提供資訊服務。除上述規定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權使用該許可軟體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任何人無權將該許可軟體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他人出售、出租、轉讓權利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轉讓或提供利用。

  第二條 在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條款的前提下,許可方同意被許可方在其本單位規定數量的指定計算機上免費使用該許可軟體,使用期限為三年,被許可方僅需向許可方交納拾元手續費。

  第三條 許可方透過網際網路下載向被許可方提供許可程式和許可資料。被許可方可以向許可方進行有關許可軟體的諮詢服務。

  第四條 被許可方同意在所有的提到該許可軟體或許可方的文字出版物上都附上產品名稱及短語說明本許可軟體是許可方專有的軟體產品。

  第五條 未得到許可方明確准許,被許可方同意不實施以下行為:

  a 將許可軟體全部或部分地向他人提供或以其他形式供他人利用;

  b 除一份備用許可程式和獲准使用許可軟體所必需的許可資料外,製作、指使製作或許可製作該許可軟體的複製;

  第六條 由被許可方複製的所有許可軟體的所有複製和其介質包含有許可軟體程式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複製,都應該照許可方提供的說明附上如下提示:“版權所有(c)2003-2004王久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法。未經許可對本系統進行復制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揭示必將受到嚴厲處罰。”在無法登載這種提示的場合,也應在適當的地方以適當的形式註明其內容。

  第七條 在適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許可方在任何情況下對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軟體產品”所引起的任何特殊的、意外的、間接的或附帶性的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利潤損失、營業中斷、商業資訊、資料的丟失或任何其它經濟上的損失)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即使許可方事先被告知該損害有發生的可能性。

  第八條 如果被許可方違反了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義務,則許可方可以終止本協議書中許可給被許可方的所有權利。許可方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書從最後一個簽字的日期起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書及所要求的所有通知,支付等均要求書面形式,採用郵寄時應使用掛號方式或保證遞送的方式,郵件必須付足郵費,地址按本協議書第一段所寫,。

  本協議任何修改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本協議書雙方授權的代表正式簽字才能生效。

  許 可 方: 被許可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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