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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特徵及注意事項

租賃合同的特徵及注意事項

  篇一:租賃合同的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篇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常用的合同型別,房屋租賃合同看上去比較簡單,合同條款也比較少,但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卻時常發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雙方當事人合同條款訂得不全面,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原來沒有考慮到的情況。為了避免糾紛,在簽訂及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

  1、在簽訂合同時,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則要看出租方有無房屋買賣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等手續。出租方要審查承租方的諮信情況,租金支付能力,社會誠信狀況。

  2、承租方還要審查,出租的房產是否已經被抵押(此點尤其對於想長期租賃的`承租人來說非常重要)。

  3、大型店面房統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對出租的房屋不擁有產權,只是接受各位業主的委託統一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個別業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己做生意,由此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方應當要求出租方對此有承諾或保證。

  4、有些特定內容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應當事前辦理好報批核準登記手續。例如專業性的市場,開辦單位要對外大量分別出租攤位,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應當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市場登記證》,只有領了《市場登記證》方可對外招商宣傳及出租,這一點也是承租人應當注意的。

  5、在房屋租賃期內,公司作為出租方如果發生了破產、企業轉制、公司歇業或被登出等情況,如何補救,承租方如不能繼續租賃房屋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何補償。

  6、在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否沿續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

  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求寫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間數層數、建築面積,房產證編號,並把房地產的規劃紅線圖及房產平面圖作為合同附件。還要寫清楚房屋的附屬設施。

  有時合同中最好要標明租賃房屋的用途是居住,還是用作經營場所。

  三、租賃期限的起算

  租賃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從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二種情況,考慮到承租方要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辦理有關報批登記手續,租賃期間的起算時間可約定在幾月幾日開始或者合同簽字後多少日開始,從合同簽訂之日到正式開始起算租賃期限的這段時間稱為免租期(一般為一個月)。免租期內,承租方無需承擔租金,但於此期間發生的裝潢施工所耗水、電費則應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次合同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標準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雙方約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每年遞增。

  租金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約定按年度支付時,雙方應約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時間,否則,可能引起誤解。

  五、租賃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應當約定房屋的交付時間。

  租賃房產交付時,雙方應約定派代表到現場檢查房產的完好情況,應當結清前期的水電費、通訊費、閉路電視費等有關費用,並簽署房產交付確認書及有關財物移交清單。

  六、履約保證金

  為了保護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場,或拖欠有關費用,應當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通常是押三付一)。

  七、稅收及有關費用的承擔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水電費、通訊費、治安費、保潔費等費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擔,哪些有承租方承擔。 並且承租方作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後,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規有效的稅務發票以免被稅務部門查處。

  八、合同中應約定,房產及其設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進行定期維修保養,哪些由承租方維修。

  這裡應當注意,出租方對房產及設施的定期維修保養應當事先通知承租方,並儘可能在承租方認為合適的時間進行以保證承租方的正常經營不受影響或干擾。

  九、水、電供應

  出租方應確保房產具有持續的、不間斷的、能滿足承租方滿負荷正常運轉要求的水、電、通訊等各技術條件的供應。比如,作為商場或工廠用途的,供電量應不小於250KW或電容量不小於300KVA。

  還要約定,如上述技術條件非因市政部門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斷,則出租方應當在多少時間之內修復。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樓層或房屋用於經營活動的,出租方須確保承租方可根據其營業需要,自行確定營業時間,並確保承租方在其營業時間內可根據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電梯、空調、員工盥洗室等設施。

  十一、承租方在租賃的房產立面牆上做招牌、廣告,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涉及到牆體、頂樓部分是出租方與其它各產權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廣告位臵之前,應由出租方與其它產權人共同約定各自的廣告牌位臵。

  十二、優先購買權,在租賃期內,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優先購買權也應約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層樓的大樓,每層有五間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樓中的二間,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準備整幢大樓出賣,那麼,原來的承租人有無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的範圍是什麼。

  篇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瞭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

  步驟/方法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裝置,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裝置和衛生間裝置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住房或設施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維修。但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賠償。出租人無力對住房進行修繕的,承租人可與其共同出資維修,承租人負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抵償應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而是想透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於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傢俱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透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承租人由於工作等的變動需要與他人互換住房,應該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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