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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築起重機械專項檢查工作總結

全市建築起重機械專項檢查工作總結範文

  為加強全市建築業起重機械裝置安全管理,減少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平建〔2011〕197號《關於開展全市建築起重機械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的有關要求,從2011年11月24日至27日市建築工程管理處成立兩個督查組,對全市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共分兩個部分:資料檢查和起重機械實體檢查。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檢查基本情況:

  這次專項監督檢查歷時三天時間,共檢查塔吊43臺,人貨兩用梯18臺,對於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9臺塔吊,1臺人貨兩用梯,下發了停工整改通知書,並監督落實整改。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責任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此次檢查,起重機械的總體情況較好,部分起重機械的安全隱患較多,有的甚至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這嚴重威脅著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總承包單位及監理單位安全意識較差,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不力。主要有:1、有的施工企業自我保護意識較差,對資質、驗收表格等資料未作核對;有的施工企業在未對安裝資質及人員上崗證進行核實的`情況下,塔吊就已經進場安裝,一旦發生事故,找不到責任單位。監理單位也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監理的職責,稽核企業提供的資料。2、有的施工單位對現場建築起重機械的管理不到位,致使現場塔吊存在基礎擋牆坍塌、基礎積水等嚴重安全隱患。3、有的施工企業為搶工程進度,裝置超時間連續運轉,機組人員根本沒有時間進行日常的安全檢查和保養,致使裝置長時間“疲勞運轉”。4、有些施工企業施工前未合理考慮群塔作業方式,致使現場塔吊佈置不合理,密度較高,導致現場存在塔吊相互碰撞的安全隱患。5、部分施工企業對於塔吊基礎樁型、樁長、樁的數量、樁的距離等有關計算書有誤且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二)、租賃企業的基礎管理薄弱,裝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目前,全市現有起重機械的租賃企業十幾家,有幾家是近年成立的,擁有起重機械2-3臺左右;個人購買的塔吊採取掛靠的辦法出租,對市場造成較大的衝擊。與大型租賃公司相比,小型租賃企業存在企業管理薄弱,專業人員匱乏等問題。

  (三)、部分安裝企業的管理不到位,安裝質量不高。部分起重機械安裝企業存在重效益輕管理的現象,安裝管理不到位,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不嚴。從資料檢查來看,反映出部分拆裝單位的驗收資料填寫不規範、簽字不全;拆裝單位編寫的拆裝方案、安全技術交底缺乏針對性。

  (三)、由於缺乏專業管理人員,施工企業內部使用的塔吊管理薄弱。從檢查的情況來看,與專業租賃公司相比,施工企業自購內部使用的起重機械因無專業人員管理,裝置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措施不到位,無有關檢查、維修記錄。

  三、加強建築施工起重機械管理的幾點要求:針對這次檢查暴露出的諸多問題,就如何加強起重機械裝置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有相應資質,安裝拆卸單位與使用單位、租賃單位與使用單位必須簽訂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安裝拆卸工程必須有專項方案,技術交底及驗收手續,安裝的位置及基礎施工資料必須詳細可靠,交接班執行和使用過程維修保養必須有記錄,充分利用遠端監控系統。

  3、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測必須符合要求,使用過程中要按規定檢測,使用過程中加節、頂升後的安全檢查、檢測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切實履行起重裝置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告知,現場起重機械與備案必須一致。

  5、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程”的要求,加強對起重機械裝置的監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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