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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刑法考試製度探析論文

試刑法考試製度探析論文

  宋代法制完備,表現出與其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的所不同於前朝的特色。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有其特有的一面。宋代明確提出"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在行。"陳亮曾說:"漢,任人也;唐,人法並行也;本朝,任法者也。"宋"廢人用法",也就勢必加強立法活動,是法條"細者愈細,密者愈密,搖手舉足,輒有法禁。"立法的增多就必須要保證其實施,故宋代司法制度也在前朝的基礎上不斷改革,主要表現在訴訟法上,尤其是訴訟程式上,達到我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頂峰。

  刑法制度的不斷髮展,司法機構的大力改革,必然在司法官吏的選拔和任用上又有其新的要求。五代以來,諸多州郡以武人任獄吏,恣意用法,為司法之大弊病。宋自太祖開始,注意對司法官吏的選拔和考核,改革以往之選拔制度。宋真宗曾說:"刑獄之官尤須遴擇。朕常念四方獄訟,若官非其人,寧無枉濫。且單弱之人,不能披訴,朝廷無由知之"。可見宋統治者對司法官吏選拔制度的重視。

  宋代較為重視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試,其法律考試的種類之多、規模之大、範圍之廣,在中國封建社會首屈一指。宋代不僅設有"書判拔萃"、"試判"、"試身言書判",而且還有"明法"、"新明法科"、"呈試"、"銓試"等。不僅在選拔法官時,就是在選拔一般官吏時,也要求達到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宋代將法律考試變成入仕升遷的重要條件和途徑,以激勵民間習法用法,從而提高整個官僚階層的法律知識水平。宋代出現了選拔法官的專門考試——試刑法。

  試刑法又稱"試法官"、"試刑法官"、"試刑名"、"試斷案"、"試法律"等,它是對現任以及任滿遷轉官員的法律知識考試,從中選出合格的法官。其具體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應試者須具備的資格要求

  試刑法自神宗時開始就已初見端倪。起初的試刑法只是對官員法律知識水平的測驗,至端拱二年神宗詔:"京朝官有明於律令格式者,許上書自陳,當加試問,以補刑部、大理寺官屬,三歲遷其秩",這才成為宋代試刑法的正式開端。從此,試刑法這種考試便成為中央選拔法官的重要手段。

  試刑法的目的.是選拔法官人才。法官為人命所繫,因此宋統治者對其選拔十分謹慎,有著嚴格的的限制和標準,如必須達到一定的資歷,歷任無過錯,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水平等。仁宗明道元年詔:"選人求試律斷案者,須歷任三考以上。"可見其嚴格。但到神宗時試刑法的規模擴大,參試條件也得以放寬。熙寧三年詔:"京朝官、選人歷官二年以上,無贓罪,雖有餘犯而情非重害者,許兩制、刑部寺主判官、諸路監司同罪舉試刑名。"

  二、考試內容及錄用標準

  至於試刑法的考試內容和錄用標準,直至真宗時才開始有較為完備的規定,但規定的最為縝密的還是神宗時期。熙寧三年詔:"每日試一場,每場試案一道,每道刑名約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並取舊斷案內挑揀罪犯攢合為案,至五場止。"可見其考試內容為斷案,且錄用標準嚴格。從熙寧六年開始,出於擴大司法官隊伍的需要,又將考試內容和錄用的標準大為降低,規定試人只須試斷案刑名七件以上、十件以下。為了保證司法官隊伍的質量,神宗曾下詔對錄用標準進行了限制。

  三、試刑法的關防措施

  古今中外,自有考試開始,便有了舞弊的影子。試刑法也不例外,為了保證考試能夠到達選拔人才的效果,採取了許多防止舞弊的關防措施。基本措施有如糊名、複試等,除此之外,試刑法還有其獨特的關防措施。

  一是"二司互考法"。真宗景德二年詔:"自今所舉大理寺斷官、刑部祥復官,已試斷案五道,遣官與二司互考。"從而防止大理寺和刑部官員考試時舞弊。

  二是試題取送制度。這種制度自宋代產生以來,一直沿用至今,可見其效果卓著。該制度即在中央建立"題庫",有專人看管,在考試開始時,再從中抽取試題,其餘時間官吏不得進出或插手"題庫"。這種嚴密的試題抽取制度,重點在於防止胥吏洩露試題。

  三是加強御史臺的監察職能。仁宗時下詔:"試法官日,仍令知審刑院或判寺官與斷獄官同詣御史臺。"這樣,就將試刑法置於御史臺的直接監督之下,對皇帝負責,從而保證試刑法考試的公平公正。

  總之,試刑法是有宋一代選拔法官的專門考試。它不像明法科、新明法科和銓試那樣,偏重的是考察一般官員的法律知識水平,而是透過正式嚴格的考試選拔出優秀的法官人才,從而保證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有效實施和司法機構的正常運轉。宋統治者如此重視試刑法絕非偶然,其歸根結底的目的是防止司法權的濫用,以達到維護統治階級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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