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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醫療糾紛工作制度

調解醫療糾紛工作制度

  工作例會制度

  1、堅持每週一次工作例會制度,每週一上午或週五下午召開工作例會至少一次。

  2、週一例會主要內容是總結上一週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週工作。週五例會主要是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交流工作體會學習心得,或者按要求開展專題學教活動。

  3、集中工作例會簽到制,因故不能參加例會者,需提前請假。

  4、參加集中工作例會時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積極參與討論,自覺維護會場秩序。

  5、專題學教活動要做到有計劃,有記錄,有心得,有總結。

  6、工作例會情況記入年終考評內容。

  接訪制度

  1、醫調中心每受理一起糾紛,都應當進行接訪登記,做到事事有記載,件件有著落。

  2、在工作時間內應有人值班、接待,並設立公開接待電話,便於群眾諮詢和反映情況。

  3、工作人員應熱情接待當事人,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認真做好接訪記錄工作。

  4、要設立專門的接訪登記簿,對受理的糾紛及時登記。

  5、接訪登記簿應按有關表格要求記明患者、委託人、當事醫療機構及糾紛簡要情況,最後應有記錄人簽名和接訪日期。

  6、對於一些可以當即現場解決的簡要糾紛,可調解後補辦登記。

  7、對不宜受理調解的糾紛,應明確告知,做好記錄。調解後對達成協議的情況和協議履行情況應登記清楚。對打不成協議的要告知其他調處途徑。

  8、各項接訪記錄要整理歸檔,並按時進行統計彙總、報告。

  調解工作機制

  1、聯動聯調機制。縣醫患糾紛調解中心應該與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聯動聯調調解機制,整合資源,交換資訊,密切配合,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對複雜、疑難的醫患糾紛,衛生行政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溝通、互相配合、發揮各自優勢,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時可向上一級機關請求醫學、法學專家支援。

  2、迴避制度。調解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3、回訪制度。醫患糾紛調解中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並做好記錄,確保調解協議落實到位。

  調解員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4、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和吃請受禮;

  5、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6、不得阻止當事人已訴訟等其他合法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醫患糾紛調解中心工作原則

  1、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接受諮詢和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醫患糾紛調解中心工作制度

  1、糾紛調解中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結合社會公德規範,公平、公正的解決醫患糾紛。

  2、受理調解糾紛要及時登記入簿,調解成功的應制作調解協議書,促使糾紛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

  3、調解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深入群眾,聯絡群眾,聽取人民群眾的批評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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