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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行業特許加盟合同

快遞行業特許加盟合同

  1.本合同文字為示範文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 年第4號)、《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9 年第12號)以及《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制訂,供當事人簽約使用或參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雙方當事人填寫,以對本合同條款進行選擇和補充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後,被選擇的條款和補充約定的內容視為雙方同意的內容。

  3.雙方關於快遞服務操作規程有具體約定的,作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快遞行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

  合同編號:

  特許人(加盟授權方):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被特許人(加盟方):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本著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過充分友好協商,簽訂本特許經營(加盟)合同:

  1.特許人(加盟授權方)具備的條件

  1.1 特許人系依法設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有權在第3.1條規定的地域範圍內從事快遞業務的的企業法人。

  1.2 特許人擁有 快遞特許經營權,包括註冊商標 (名稱及權屬證書號)、企業標誌 (名稱、圖形)、專利(專利號)、專有技術 (名稱及權屬證書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1.3 特許人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2家從事快遞服務1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遞服務直營店。

  2.被特許人(加盟方)具備的條件

  2.1 被特許人系依法設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2.2 被特許人具備從事快遞服務的經營場所,該經營場所的地址 ,建築面積 平方米,營業面積平方米。被特許人應當及時向特許人提供經營場所的權屬證明。

  2.3 被特許人至少擁有熟悉快遞服務業務的員工 名。

  2.4 被特許人至少配備供快遞服務使用的電話部(號碼附後);手機 部(號碼附後);如遇號碼變更,被特許人應及時通知特許人。

  2.5 被特許人擁有不低於人民幣 萬元的註冊資金。

  2.6 被特許人擁有從事快遞服務的機動車部(車牌號附後)。

  2.7 被特許人擁有與特許人快遞服務計算機資訊系統網路接入的設施裝置。

  3.特許經營權的授予

  3.1在(區域或四至)地域範圍內,特許人將擁有的:

  註冊商標權;

  企業標記權;

  專利權;

  其他權利

  在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獨佔性使用。被特許人可以在快件攬收與派送、員工制服、經營場所裝潢裝飾、廣告宣傳及推廣、等方面使用特許人已授予的特許經營權。

  3.2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改變特許人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的相關內容,不得擴大特許人授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範圍。

  3.3 特許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有關特許經營權的權屬證明及其他資料交付被特許人。

  4.合同期限

  4.1 本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間解除合同的,應當至少提前 日用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終止。

  5.特許經營費

  被特許人應當自合同生效後 日內,按以下第 種方式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1)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特許人一次性支付特許經營費人民幣元;

  (2)被特許人按定期於每年 月分期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元。

  (3)其他方式

  6.履約保證金

  雙方就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具體內容見附件1。

  7.特許人的義務

  7.1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 特許經營產品及服務,並保證其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沒有品質或權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業識別及管理系統(硬體及軟體);

  (2)統一的經營模式、快遞網路使用指導及員工培訓;

  (3)充足、連續、保證質量的物料供應;

  (4)統一的`店面裝潢、人員著裝及裝置採購;

  (5)統一的廣告宣傳及促銷支援;

  (6)異地快件的運輸、中轉(含倉儲)及派送服務;

  (7)其他

  7.2 特許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經營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裝潢形式、人員著裝標準、網路接入方式等有關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經營手冊),該書面資料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為特許人承諾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內,特許人應當對被特許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提供不少於次或 次/年的統一培訓。

  7.4 特許人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有關特許經營權的重大變化、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對被特許人有重大影響的資訊。

  7.5 特許人應當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被特許人的義務

  8.1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訂立的收費標準對外開展業務,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8.2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訂立的費用結算標準,按(日/月/年)與特許人以及特許人的其他被特許人進行費用結算。

  8.3 被特許人在快遞服務過程中應當使用由特許人或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供應的詳情單、封套等物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使用其他來源的物料。

  8.4 被特許人遇股東、經營場所、註冊資本等發生變更,遭遇重大債權債務糾紛,或發生與快遞經營有關的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當及時告知特許人。

  8.5 在合同期間以及合同終止後 (年/月)內,被特許人及其僱員應當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未經特許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

  8.6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將特許人授予的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

  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從事快遞服務,也不同時代理其他快遞服務公司的快件派送業務,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8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訂立的服務標準攬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許人應當接受特許人對其服務質量進行的檢查,對違反特許人服務標準的行為,應當予以改正。

  8.9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要求的時間、形式儲存快遞詳情單等原始資料,並定期向特許人報送各種報表。

  9.廣告宣傳

  9.1 特許人對其品牌形象進行推廣和宣傳,可以向被特許人收取廣告費,雙方約定廣告費的收取標準、數額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許人可以釋出與其快遞服務有關的宣傳廣告,可能涉及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經營理念、商業秘密等內容時,應當經過特許人審查同意後方可釋出。

  10.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10.2 被特許人可以在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日內向特許人提出無條件解除合同的請求。

  10.3特許人未按照約定向被特許人交付特許經營的權屬證明、特許經營體系資料等相關資料,經被特許人書面催告後,特許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導致被特許人無法從事快遞服務業務的,被特許人有權書面通知特許人解除合同。

  10.4特許人的特許經營體系存在瑕疵,導致被特許人無法繼續從事快遞服務活動的,被特許人有權書面通知特許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許人無法達到特許人有關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經督促後 日內仍無明顯改善,已經或可能影響特許人的整體運營形象的,特許人有權書面通知被特許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許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本合同項下的各種費用,經特許人書面催告後 日內仍未交付的,特許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1.違約責任

  11.1 被特許人擅自超出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攬收快件,對特許人及特許人的其他直營店、被特許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損失予以賠償。

  11.2 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對特許人及特許人的其他直營店、被特許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損失予以賠償。

  11.3 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業秘密,給特許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對損失予以賠償。

  11.4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擅自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應當向特許人支付違約金 元。

  11.5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以自有品牌從事快遞服務,或者代理其他同類公司快遞業務的,應當向特許人支付違約金元。

  11.6 特許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被特許人提供經營指導、業務培訓與協助的,應當向被特許人支付違約金元。

  11.7 特許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體系的書面資料,經被特許人書面催告後在日內仍未履行的,應當向被特許人支付違約金元。

  11.8 特許人提供的智慧財產權、物料及其他特許經營產品存在瑕疵,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對損失予以賠償。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對方進行資訊披露,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對方的損失予以賠償。

  12.爭議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許人: 被特許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附件1:

  1.被特許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特許人繳納履約保證金元。

  2.被特許人應當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賬戶號: )存放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約保證金的使用方式(程式):

  4.雙方對履約保證金的使用有爭議時:

  5.保證金少於 時,被特許人應當在收到特許人書面通知後日內補足。

  6.履約保證金的歸還方式:

  7.履約保證金未能足額按時歸還的:

  8.履約保證金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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