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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合同的性質

供用合同的性質範文

  供用合同就其性質而言仍屬於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仍為買賣合同的一種,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 供用合同與買賣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具體表現為: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合同法規定供用合同的'供應人限於承擔一定的以社會服務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單位,並且具有行業壟斷性。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均承擔著為人民服務的社會職能,並在一定範圍內獨家經營,處於壟斷地位。

  (二)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

  電力、自來水、燃氣及熱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是人們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資保障。它們均屬於特殊商品。以電力為例,電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商品,但它又是客觀存在並能發揮一定效能的物質。電力不可儲存,電力供用合同的履行具有產、供、銷同時完成,持續供給的特點,不存在一般買賣合同中的退貨問題。

  (三)合同內容的特殊性

  電力、自來水、燃氣及熱力均是國家重要的物質資源,供用合同的簽定及履行關係到國家資源的分配及利用,因此國家對供用合同進行一定的計劃管理。供用合同內容受行政干預的因素較多,如標的物的價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均應以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合同條款不得與它相牴觸。國家還成立專門的機構對供用合同進行監督與管理,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及國家計劃的執行,所以供用合同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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