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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資產證券化的執行中的風險和防範論文

淺析資產證券化的執行中的風險和防範論文

  一、引言

  所謂資產證券化是將在當前和未來產生的收入現金流的金融資產轉變為在資本市場上可以銷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為證券化目的面成立的特設載體(發行人),發行人以此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抵押,向投資者發行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流通的資產支援債券(Asset - Backed sec;uritie、簡稱ABS),用以購買原始權益人所轉讓的資產,特設載體的受託人以擁有的轉讓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用於支付投資者。資產證券化起源於21世紀80年代,由於具有創新的融資結構和高效的載體滿足了各類資產、發起人和投資不斷變化的需求,從面成為當今國際資本市場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

  二、資產證券化的執行過程

  1、由發起人或獨立第三方組建特設載體SPV。所謂發起人或原始權益人是指被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所有者,也就是融資方。原始權益人對每項資產必須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同時也可是證券的出售人和承銷商。面特設載體是一箇中介機構,可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也可單獨成立,通常是投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擔保公司等與證券投資相關的金融機構。該機構應該獲得國際權威性的資信評級機構授予的較高資信等級,一般為AAA或AA級。為了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特設載體的行為活動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這主要包括

  (1)權力限制。除按交易規定所必須進行的活動外,特設載體不應從事其他任何活動。(2)債務限制。特設載體除了履行交易中確定的債務及擔保義務外,不應再發生其他債務或提供其他擔保。(3)獨立董事。如果特設載體設立董事會,則應至少含有一名服從特設載體債權人利益的獨立董事。在對特設載體的目標和組織檔案進行實質性修改時,需徵得獨立董事的同意。(4)不得發生重組兼併,除在特定環境下特設載體應保證不與任何第三方合併或轉讓原始權益。

  2、以“真實銷售”方式將發起人的證券化資產合法轉讓給特設載體,在轉讓過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級機構透過擔保或保險等形式對特設載體進行信用升級。資產發起過程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真實銷售”過程“真實銷售”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技術,只有實現了“真實銷售”,才能保證以證券化的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即如果原始權益人破產,證券化資產不被列入清算財產,以保證投資者的權益。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降低籌資成本,特設載體必須提高支援證券的信用等級,即必須進行“信用升級”。所謂“信用升級”是指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本息,以提高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質量和安全性,從面獲得更高階的信用評價。

  三、資產證券化執行中的風險及防範

  (一)法律風險及防範

  我國資產證券化必然涉及資產發起、特設載體的設立和融資結構的確立三個環節,在上述三個環節操作中將遇到以下法律問題:

  1,融資結構的運用管轄法律問題。根據目前我國《證券法》其管轄範圍不僅包括股票與債券,還包括國家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根據立法的前瞻性原則,我相信資產證券化的時機成熟起來,其產生的資產支援債券將納入其管轄範圍。屆時資產證券化的各項規定將進一步被明確。這些規定包括資產支援債券的發行規模、適用範圍、審批程式等。這將極大的降低資產證券化執行過程中融資不規範的風險,從面保證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開展。

  2、資產發起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資產發起過程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真實銷售”的過程。目前,我國如果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真實銷售”將產生如下法律問題。轉讓過程中涉及原始權益人、特設載體、債務人三方間的合同變更,合同變更的有效性缺乏法律依據。轉讓涉及合同的變更,且轉讓方式涉及三方,即原始權益人、特設載體、債務人間的合約變更。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變更是對合同簽訂原始雙方(在資產證券化的轉讓合約中為原始權益人和債務人)面言的,面對於三方之間合同變更的有效性和時效性沒有規定。因此在轉讓情況下由於三方間合同的變更是否有效缺乏法律依據,可能導致轉讓的流產,進面使整個資產證券化框架不成立。

  3、投資需求主體上的法律問題。一種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銷,需求是一個決定性因素。由於資產支援證券的複雜性,因此期待個人投資者成為資產支援證券的投資主體是不現實的,機構投資者應占據資產支援證券的市場主體。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對於金融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的投資方向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工具,由於法律障礙,不可能成為上述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方向,這將影響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二)信用風險及防範

  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實現信用增級方面的風險和信用評級方面的風險。

  1、信用增級方面的風險及防範。資產抵押證券的投資收益能否得到有效的擔保和實現主要取決於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信用增級分為內部信用增級(賣方信用支援)和外部信用增級(第三方信用支援)。透過內部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等級高於原始權益人的信用等級。內部信用增級主要透過直接追索、資產儲備保留從屬權方式進行。面外部信用增級是第三方為資產支援證券提供金融擔保,從面增加資產支援證券的信用等級。其中以金融擔保為主的'外部信用增級是資產支援證券被投資者接受的關鍵所在。

  2、信用評級方面的風險及防範。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舊不完善,許多評級機構由金融機構籌建,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成不符合中立、規範的要求,從面影響評級結果的客觀性、公正勝。另外,我國目前缺乏被市場投資者所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從面影響資產支援債券的市場接受程度,這個問題不是短期內能夠解決的。以上信用評價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障礙。

  (三)制度風險及防範

  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會涉及許多會計、稅收問題,面處理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和稅務制度在我國基本上處於一片空白,這樣就產生了制度風險。

  1、會計制度風險及防範。由於資產支援證券交易的創新,傳統的會計確認方法難以適應越來越多複雜的金融環境。我認為我們可以借鑑經驗,即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確認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再確認和確認的處理取決於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就是說,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面非看其交易形式。

  2,稅務制度風險及防範。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稅務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資產銷售的稅收和特設載體的所得稅處理兩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降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對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將起到推動作用。比如國家可以按照外商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如“二免三減半”等。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它要求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和稅收法規,結合資產證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應的會計和稅收制度,規範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稅收處理從面降低制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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