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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計算機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論文

試論計算機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論文

  摘 要:從計算機軟體誕生開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計算機軟體已成為獨立於計算機硬體的一個巨大的產業。特別是網路時代的到來,使得計算機軟體的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我國計算機軟體產業起步較晚,軟體產業在近年來雖然取得了迅速的發展,但是,距離發達國家的軟體業發展

  關鍵詞:計算機論文範文

  從計算機軟體誕生開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計算機軟體已成為獨立於計算機硬體的一個巨大的產業。特別是網路時代的到來,使得計算機軟體的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我國計算機軟體產業起步較晚,軟體產業在近年來雖然取得了迅速的發展,但是,距離發達國家的軟體業發展水平仍然很大。

  一、計算機軟體根本理論的引見

  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式及其相關文件。我國公佈的《計算機軟體維護條例》對程式的概念給出了準確的描繪。簡單地說就是為了通知計算機需求做什麼,依照什麼辦法和步驟去做,人們必需把有關的處置步驟通知計算機,以便計算機能夠依次第執行。由此可知,計算機程式要有目的性和可執行性。就其表現方式而言,計算機程式能夠是計算機可以直接執行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也能夠是計算機固然不能直接執行但能夠轉化為計算機能夠直接執行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計算機程式包含源程式和目的程式。源程式普通是指該程式的原始碼方式,由經過培訓的程式設計師編寫,能經過編譯、連結生成最終程式(即目的程式)的原始碼檔案,如intx=5。目的程式普通是指由編譯程式將源程式編譯後的結果,如數字“2”譯成“0010”。除了經過特殊培訓的程式設計師,目的程式很難為普通人所辨認,但卻能夠被計算機“瞭解”並執行。計算機程式依照特定的演算法停止運算以完成特定的功用。由此可見,源程式和目的程式固然在表現方式上有所差別,但內容完整分歧。編譯時先由翻譯程式把源程式靜態地翻譯成目的程式,然後再由計算機來執行目的程式。編譯方式其實與不同言語之間的筆譯工作相似。如,為了使一本外文名著在國內發行,須由一位通曉該國言語的翻譯人員(相當於計算機內部的編譯程式)把該書譯成中文文字(相當於計算機內部生成的目的程式)。在中文文字出版後,人們在閱讀時(相當於計算機的運轉),就不再需求外文文字了(相當於編寫的源程式)。

  計算機軟體除了具有學問產權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還具有其本身共同的技術特徵和法律特徵:

  第一,計算機程式的表現方式多樣,我們能夠經過不同的程式設計言語(C、C++、JAVA)、符號以及固定載體來表現;

  第二,計算機程式的研發技術含量高,通常狀況下,開發一個專案常常需求一個有組織、有經歷的團隊藉助現代化高科技手腕分工協作完成;

  第三,計算機軟體的思想與表現方式互相浸透,難以分割,兼有與文字作品類似的表現方式和適用工具的功用特性;

  第四,計算機程式與其它的文字作品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它是運用、操作計算機必不可少的工具,其主要的功用在於運用,只要經過在計算機上將程式運轉才幹表現出特定的結果;

  第五,計算機軟體更新快,生命週期短,普通而言,軟體的運用壽命大約為3-5年,功用單一的軟體普通僅為1-2年,以至更短;

  第六,計算機軟體極易複製和改編,而且複製和改編的本錢低,費用小,因而才會呈現盜版軟體猖獗,屢禁不止的現象。

  二、計算機程式的著作權維護

  計算機程式是一種具有文字作品方式表達和適用工具性質的新型技術學問體。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取得計算機程式的目的不是為了閱讀或觀賞,而是為了將它運轉以處理特定問題(如科學計算、文字處置等)。大多數計算機程式都是作為一種適用工具用來處理實踐問題。因而,計算機程式兼有作品和工具的雙重性質。計算機程式表現為一組可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用國際常用字元表示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並且能夠用有形的載體如紙、光碟等把它的表達加以固定,其在表達方面與傳統的文字作品相似。但與此同時,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高速開展,使得固定在這些載體上的計算機程式十分容易被複制,因而,模擬和剽竊計算機程式曾經成為損害計算機程式學問產權的主要方式。為了維護軟體研發者的投資,保證軟體權益人的權益,應該制止別人在未經權益人答應的狀況下,恣意剽竊、複製其程式,制止別人在未經權益人答應的狀況下發行其程式的複製品。現階段各國均積極採用著作權法維護計算機程式,所謂用著作權法維護計算機程式只是意味著計算機程式表達方面的權益能夠遭到著作權法的維護,但是這僅僅是對計算機程式學問產權的一項最根本的維護。

  著作權維護制度的目標是促進本國科學、文化和藝術的開展,保證權益人的合法權益,鼓舞積極創作,但不應該制止任何人應用別人作品曾經表達過的構思停止改良和創新,創作出新的作品。因而,計算機程式的技術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維護。

  如今的問題是,既然著作權法不維護計算機程式的技術思想,其他的法律法規又無相關規則,在學理上和實務上就會存在一個“真空地帶”,即著作權法的“思想/表達二分法”這一根本原理與軟體的功用性特徵無法諧和。軟體這種智力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主要以至全部來自於控制計算機依照特定的方式運轉的這種技術思想──正是由於程式能夠控制計算機按設計請求運轉以產生滿足人們消費和生活需求的特定結果,才使其成為軟體開發者宏大的利益源泉。在軟體維護史上,曾有過為維護軟體開發商利益打破“思想/表達二分法”,以著作權法對軟體的技術思想停止“越界”維護的案例。但是,為求得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均衡,著作權法中設有種種權益限制,但是這些權益限制都只針對作品中的“表達”而不針對作品中的“思想”,因而若以著作權法維護技術思想,著作權法中固有的權益限制機制就將無法適用。換句話說,著作權此時對思想的維護成為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維護,社會其他成員被剝奪了一切合法應

  用此種思想的時機,這顯然對社會不公,阻礙了軟體開發,障礙科技開展;同時這種“越界”又會因無法適用於著作權法維護的其他客體而毀壞著作權制度的完好性,形成著作權體制內在的牴觸,從而動搖著作權法的根基。所以,1992年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審訊的“計算機國際結合公司訴阿爾泰”案中回絕了上述“越界”維護,說明了軟體中能夠受著作權維護的要素範圍,重新回到了“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傳統上來。但假如以不維護技術思想的著作權作為維護計算機程式的單一法律制度,那麼“其他任何程式設計人員均可隨便地經過重新編寫新的程式碼來模擬(該軟體的)這種功用”,換言之,著作權只維護程式所表達的功用,而不維護如何完成此種功用的技術思想,這樣一來,一些“坐收漁利”的軟體開發者,只需求等著新開發的軟體上市,購置其產品應用反向工程技術停止剖析,然後“開發”出表現方式不同,其包含的技術思想相同的克隆產品來搶佔市場。這樣一來,形成的結果是真正軟體開發者的技術思想被別人“運用”,卻因沒有法律保證而遭受宏大的經濟損失,其創新的動力將被大大削弱,產生不公平的競爭結果。因而,以著作權維護計算機軟體雖無可厚非,卻因不能使軟體的技術思想遭到維護而存在缺陷。

  三、計算機軟體學問產權維護的新形式

  關於以上呈現的問題,我們並非一籌莫展,其處理辦法就是用商業機密維護配合著作權對計算機程式停止組合維護。

  就計算機程式而言,其技術思想存在於源程式和目的程式中。由於目的程式是二進位制的機器程式碼,很難被人們讀懂,電腦使用者在得到計算機軟體後經過目的程式的運轉,能夠運用軟體的工具性功用,但卻無法理解其中包含的技術思想,所以大區域性軟體開發商只發行其目的程式而對源程式停止失密,以避免別人隨便獲取本人研發的軟體中的技術思想。相反,源程式的編寫運用的是能夠被人們辨認的程式設計言語(如C言語、JAVA言語),經過培訓的程式設計師很容易瞭解,在這些人得到源程式後,就很可能控制程式中包含的技術思想,並且應用這些資訊停止仿製開發。由此看來,源程式關於軟體開發者來說,其重要性不可思議。因而,在很多狀況下,開發者僅向公眾提供目的程式,而把源程式作為企業的內部秘密維護起來。

  接下來要討論的問題就是著作權與商業機密維護能否能夠共存,即對軟體的學問產權維護能否同時適用著作權法和商業機密維護?答案是肯定的,由於著作權和商業機密固然同時用以維護軟體,但各自維護的詳細物件並不相同。著作權只能維護軟體中的“表達”,而商業機密則維護的是軟體中的技術思想,二者同時存在並不發作牴觸。如前所述,軟體開發商通常“公開運用和銷售”的都是不易被人們所瞭解和識別的目的程式,即二進位制程式碼,而將可以被人們瞭解到其中技術思想的源程式加以失密。在軟體研發階段,開發者能夠將流程圖、演算法以及編寫的源程式作為企業的'商業機密加以維護,待軟體產品勝利問世以後,開發者能夠選擇採用著作權對源程式加以維護,同樣還能夠繼續採用商業機密停止維護。除此之外,著作權與商業機密對計算機程式的組合維護與單獨依託著作權維護相比有諸多優勢。首先,從客體範圍看,雖然著作權維護的僅僅是“表達”,但商業機密維護的客體範圍卻非常普遍,完整能夠維護技術思想等一些不受著作權維護的物件;其次,從維護規範看,著作權和商業機密的維護均不需求經過審批,且對被維護的客體“發明性”的請求較低,並不如專利權那般嚴厲。不只如此,商業機密法不由止第三人經過公平與老實的辦法去發現商業機密。這裡“公平與老實的辦法”,即為TRIPS協議中的“老實商業行為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平與老實”的停止反向工程和獨立開發。這標明,研發某項軟體的技術思想遭到商業機密維護時,其別人完整能夠經過契合“老實商業行為方式”請求的反向工程和獨立開發合法地取得該技術思想。由此可見,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適用設有反向工程和獨立開發等權益限制的商業機密法維護軟體中的技術思想,有助於整個軟體範疇的創新和競爭。

  經過以上剖析,關於計算機程式的學問產權維護,我們想象的著作權法和商業機密法的組合維護形式實在可行,商業機密維護是著作權維護的重要補充。關於計算機程式這種包含技術思想的作品,著作權可以為其功用的“表達”提供肯定的維護。而商業機密法正好能夠為包含技術思想的源程式提供維護,避免其他競爭者以不當的方式獲取、披露、應用該源程式,同時一旦該軟體的開發商的合法權益遭到進犯,可以依據《反不合理競爭法》停止及時的維護,如請求中止損害、賠償損失等。在源程式遭到商業機密法維護的狀況下,想獲取別人軟體技術思想的辦法只能是對目的程式停止反向工程和獨立開發,而在《反不合理競爭法》中固有地存在著針對這兩類行為的免責例外。

  四、完畢語

  不難看出,著作權與商業機密維護在計算機軟體的學問產權維護中樹立了一種互相支援與配合的較為完好的形式,剋制了單獨依託著作權法維護軟體學問產權的缺乏。這種組合方式促進了軟體開發商關於軟體研發的大量投資,加強了軟體開發工作者繼續軟體開發的自信心,在不衝擊現有學問產權體系和契合社會公共政策目的的同時,為軟體產業提供了合理、有效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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