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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格式合同相關法律問題分析範文

  越來越多的案件涉及格式合同問題,顧問單位或當事人對於格式合同或者條款的制定、理解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誤區,導致最後因合同條款產生糾紛,因糾紛受到經濟損失。

  在2009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出臺後,對原大家都熟悉的《合同法》做出了進一步無二義性的解釋,使得大家一直認為的“格式條款是經濟地位上的強者強壓到弱者身上的不公平契約”的觀點有了根本改觀,對於格式條款中對契約正義構成最大威脅的條款,如免責條款、限責條款等均進行了嚴格的規制。因此市場經濟法制的逐步成熟與舊的商業慣例的壟斷性不可避免的產生了激烈衝突。但處於市場經濟風口浪尖上的強勢企業卻尚未能從強勢中轉變思路,制定的格式合同或條款仍存在著明顯的強勢痕跡,遇到訴訟很難抗辯。

  企業經營的目的,一是盈利,二是要穩定盈利。訴訟爭端的出現誰都希望避免,因此前期調研準備工作必不可少。只針對制定格式合同這件事情來說,需要注意的關鍵點就很多,綜合《合同法》要求和《解釋二》的要求,我們分兩次對企業格式合同的制定要點做一簡要歸納或指導,分別為符合法定形式,及符合法定內容要求。本篇文章中談及的要點均偏重形式上的注意事項,以使格式合同的制定符合《合同法》第39條和《解釋二》第六條之要求。

  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要盡到提請對方注意免責條款或限責條款的義務

  從合同效率的角度分析,對於正常的雙方協商確定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基本的閱讀和理解能力,很少會對合同條款含混不清。但對於格式合同來講,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提供免責條款或限責條款時是經過深思熟練的,其對這些合同責任的免除、限縮的關注遠遠超過合同相對方對此問題的關注,甚至合同相對方因資訊掌握的弱勢等原因,對將要實施的市場行為之風險無法合理預見也是非常可能的。在此情況下,強勢一方將所有其所能預見到的市場風險全部轉移給弱勢一方,勢必造成極大不公,產生糾紛隱患。因此法律對此情況進行規制,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必須履行提請對方注意免責、限責條款的義務。這樣處理的好處是:提高交易效率,透過格式條款體現市場經濟活動的快捷性,同時加強條款提供方的自律,以保障此合同行為的長久穩定。

  二、提請對方注意的說明必須是在合同訂立時提出

  《合同法》對格式合同中免責、限責條款的.說明義務沒有詳細規定時間要求,因此司法審判中判斷標準寬嚴不一。《解釋二》對此進行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在合同訂立時”。這就摒棄了在訂立合同前或合同訂立後做出說明的可能,因為現實經濟交往中有許多免責條款或限責條款都是出現在交易之後,或者合同相對方是在合同已經簽訂完畢後才知道還有這種免責條款或限責條款的存在,此時再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做出詳盡說明已經不現實,且即便進行了非常透徹的說明,也對合同已經成立生效這個法律事實於事無補。許多合同相對方都有這樣的經歷:如果早知道還有這樣的免責、限責條款,我完全可以選擇其他交易物件,或者至少在簽訂合同之前對己方的利益作更多的綜合考慮並採取若干防範措施,哪至現在受制於人?可以想見,糾紛就此產生。

  三、特別說明的方式要儘可能全面

  有的企業制定合同時喜歡耍耍小聰明,把免責條款或限責條款塞進“其他”中而不是正規地寫入“雙方權利義務”,且在“其他”中與大量無關痛癢的形式化套語混用,一眼看去,密麻麻一片,少的7、8條,多的十幾條,需要細細數來才發現這裡還有這麼重要的責任免除規定。這種制定合同的方法已經越來越像玩火,嚴重違反《解釋二》的本意,是不會被法院支援的,建議企業果斷捨棄這種做法,以免後患。

  進行特別說明的方式應全面一些,可以使用:文字、符號、特殊字型、不同顏色、下劃線、不同大小(大)等等方法。根本立足點是:足以引起對方注意。

  同時也要考慮的是,合同條款內容的編排亦要合理,不能將許多同類條款都用特殊標誌一標了事,不能使標示內容過於龐雜,如果導致閱讀者一眼看去眼花繚亂,合同條款提供方就仍未能盡到此項說明義務,遇到糾紛就仍需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格式條款提供方應就自己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對格式條款提供方是否已盡到特別說明義務各執一詞,而如何能夠查明實情通常難度較大。《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有效解決了這個問題,雖然表面上,該條款的規定加重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責任,但同時它也對格式條款提供方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商業競爭要求,既然條款提供方在經濟交往中處於強勢地位,且因格式合同之使用享受了經濟交往的極大便利,那麼其承擔舉證責任自然也是合理要求。因此格式條款提供方應提高證據保留意識,如特別列出免責、限責條款,單獨簽名;要求相對方對已閱讀並充分理解了特別提示條款作出簽字認可,等等,方法可以多樣,達到符合法律規定的效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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