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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答辯狀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答辯狀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經理,聯絡電話:*****

  住所地:**********************************

  委託人:甘肅隴南朝陽律師事務所 王督律師,聯絡電話:18394961867

  被答辯人:****,女,生於1988年3月4日,漢族,農民,住寧強縣代家壩鎮*村。身份證號:61232619880304****,電話:***************

  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由於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

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係,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範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部分專案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據答辯人調查,被答辯人家住寧強縣代家壩鎮崗夾溝村五村,農村戶口,家庭生活以務農為主。而且被答辯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數額應按其住所地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2012年陝西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級傷殘為115260元× 10% =11526元

  2、護理費。答辯人同意按照護理27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60元/天×27天=1620元。

  3、誤工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於被答辯人系農民,沒有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故,根據2012年陝西省行業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19514元 。誤工費為19514/365×27=1458元。

  4、營養費。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營養費的支出,也無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其需要加強營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鑑定費。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鑑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範圍內,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鑑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述,答辯人*************************************在保險賠償範圍內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但對明顯不合理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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