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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其中相關的知識你都瞭解多少?怎樣解決醫療事故造成的糾紛問題,在此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

  一、訴訟時效規定

  規定這一概念,是為了促進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和民事權利的流轉。一般而言,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對一些特殊情況,法律規定了一些特殊的訴訟時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那麼,當事人就醫療事故爭議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怎麼計算呢?醫療事故爭議一般都涉及患者身體受到傷害的情況,因而訴訟時效應適用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為一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應當知道是指按照正常情況能夠推定權利人已經知道,而不管權利人是否真正知道。

  另外,根據法律的規定,還存在著訴訟實習中斷的情況。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為某種法定事由的發生使原來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情形:

  (1)權利人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一個重要原因,不僅向法院起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向衛生行政部門等醫療事故處理機關申請也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提出請求,要求其履行義務,這也是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之一;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透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也可以中斷訴訟實效的進行。

  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特別是受害者(患者)一方一定要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遇到特殊情況,也要保留相關證據,以使自己權利的順利實現。

  三、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醫療事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必須針對其醫療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無以及在醫療行為中有無過錯擔負證明責任,否則,就推定其有因果關係和有過錯責任。這裡需要說明的是,這不等於患者對任何事實都無需舉證,患者必須對在該醫療機構就醫的事實及受損害的事實舉證,而醫療機構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沒有過錯,醫療單位才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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