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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專業實習總結

物業管理專業實習總結

  問題(一) 業主問:"為什麼房子沒住還要交物業管理費"?

  第一,物業服務費是公共性服務收費,像保安、清潔、綠化、公共設施的維修等費用一樣,都是為整個小區服務的,即使某位購房人沒有入住,他的房產也享受到了這些服務而帶來的保值和增值,他理當為這些保值和增值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公共性服務的如同於公共物品,不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說,不管某位或某些購房人是否居住,或者多居住幾戶、少居住幾戶,都不影響這些服務的提供,包括質量和數量,例如,保安不會因此少幾個,清潔不會少幾次等,也就是說,某位或某些業主是否居住,對物業公司的成本支出而言,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第三,某些住房人以自己不在住房內為由而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從表面看好像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事,只是侵害了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與其他業主沒有利害關係,但從深層看,其實質損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侵佔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為如果不按時交納物業費,物業費不到位,將影響物業服務水準,導致小區建築物及配套設施、裝置及公共場所的日常維修和養護不能正常進行。

  第四,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並不以業主是否真的入住為標誌,而以業主及其物業是否接受了物業服務為條件。少數購房人存在這樣一個誤區,他們認為只要付清房款,拿到產權證就可以了。辦理入戶手續並不十分重要,以至於在收到物業公司發出的入住通知書,請其辦理入住手續時,仍置之不理。他們的理解是,房子暫時不去住,若是辦理了入住手續就要支付物業服務費,開銷不小,不如等住進去以後再辦,這是一個誤解。

  第五,收樓後按規定繳交物業服務費也是法規的要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實習總結《物業管理專業實習總結(三)》。同樣,如果該房屋已經交付業主,即使業主沒有入住,也應當按合同繳交物業服務費。

  問題(二)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力在游泳池、網球場等公共設施上向業主收取費用?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其收費與否由與收費多少取與(1)游泳池等公共設施的所有權歸誰;(2)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是否讓其管理游泳池;(3)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約束密切相關。

  在業主購房時會跟開發商簽訂房屋購買合同,此時除了房屋本身外還會有其他公共設施裝置的贈送、配套的約定。假如開發商承諾業主在房屋使用年限內有'免費'使用游泳池的權利,相當於擁有游泳池的所有權或絕對使用權,這樣就能合理合法地享受除了管理成本外的免費使用游泳池的權利。假如合同沒有像以上規定,游泳池和網球場所有權則歸開發商所有,游泳池所有者和管理者有權享有對其的收益權(前提是符合條件二的第2點)。

  在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會有有關物業公司管理範圍的約定,大概有兩種可能:一是物業公司管理包括具有潛在盈利價值的游泳池網球場等特殊公用設施裝置,此時物業管理公司完全有權利有理由收取費用以實現其管理上的可能性(前提符合條件三任何一點);一是物業公司無權力管理這些特殊公用設施裝置,此種現象極為罕見但不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同時泳池某一段時間內所有權或絕對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此時特殊公用設施裝置由全體業主決定如何管理如何經營,如果此假設成立並可行的話,這將成為眾多方案中最'免費'的一種。此時在游泳的需求上將真正實現自給自足,不用錢。

  最後,因為如今我國在這一方面有規定:小區游泳池應該以向廣大業主服務為主以營利性目的為輔實行在國家相關部門定價範圍內自由定價的原則,因此游泳池的收費性質應該是微利的,價格合理才是關鍵。至於怎樣才算價格合理不合理應按照該地區人民平均生活水平參照物價水平進行綜和衡量,我認為:"在物價局規定範圍內偏下水平能正常經營的水平就是合法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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