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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經濟法》複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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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資企業法:是調整國家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包括註冊資本和企業借款。

  外資企業:即外商來我國舉辦的獨資企業。它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的各種債務,並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

  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宣告後,可以依法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透過破產程式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債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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