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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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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談到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就會出現這樣的矛盾,即註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活動,當出現訴訟時,法官根據法律確定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雙方會由於專業的限制而形成認識的盲點,或者由於兩者思維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形成分歧,如以註冊會計師為代表的會計界和法律界對“真實性”的認識就存在著顯著差異。法律界往往因為不理解審計的本質,因而未能對註冊會計師的生存規則——獨立審計準則給予應有的注意。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應充分關注這種認識上的差異,取得與法律界和公眾的溝通,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真實性——會計界與法律界的不同認識

  審計的本質決定了審計上的“真實性”涵義。《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8條規定: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獨立審計實務公告——驗資》第4條第2款對真實性作了明確的解釋: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是指驗資報告應如實反映註冊會計師的驗資範圍、驗資依據、已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式和應發表的驗資意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9條規定: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的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諾。顯然,由於審計的固有風險,對於遵守執業準則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審計事項中的錯弊,而出具的審計報告是真實的報告而不是虛假的報告,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精神,註冊會計師是沒有責任的。

  然而,在漢語中,真實與虛假是相對的一組概念。法律上的“虛假”概念與漢語中的“虛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從《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8條和第73條可以看出立法者認為“虛假報告”是指“內容不真實的報告”,只要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不符,就是“虛假報告”。顯然根據法律的精神,滿足了審計準則中的真實性並不能夠排斥法律上的虛假性。審計中的真實性是一個過程上的真實,即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應如實地反映整個審計過程,審計報告符合真實性要求的意思是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履行了正當的程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實”強調的是內容的真實、結果的真實而不僅僅是程式的真實。

  考察審計產生與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過程的真實性與結果的虛假性之間的矛盾是審計活動本質所蘊含的。在審計成本的約束下,審計固有風險是永遠存在的,註冊會計師的“合理保證責任”無法徹底避免或消除審計結果的“虛假性”,這與註冊會計師的主觀狀態無關。但是我們應當看到,註冊會計師作為稽核有關財經資訊的中介機構,與股東及其他資訊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關,一個職業存在的合理性在於它是否發揮了社會賦予它的功能。當註冊會計師向社會提供它的職業產品——審計報告時,法律上關注的首要問題是這些產品是否具備預期的質量和功能,而不是製造這些產品的程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實的審計結論提供給投資者,造成投資者的損失,註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過錯”是確定法律責任的關鍵

  審計準則中的“真實性”與法律上的“虛假性”不是同一語境中的概念,兩者並不互相排斥。但是,會計並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實性”概念來對抗法律上的“虛假性”概念。過程“真實”而結果“虛假”的審計報告只是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於民事責任實行過錯原則,承擔民事責任要有4個條件,其中核心的條件是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根據法律的一般解釋,所謂“過失”,是指對損害後果應當預見但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民法通則》根據“故意”追究責任的思想也體現在《註冊會計師法》中,與《註冊會計師法》第20條和第21條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對“過失”的認定與《註冊會計師法》第21條第3款的“註冊會計師根據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委託人的不法行為而沒有指出的,應當承擔責任”中的“根據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情形相似。根據法律,如果由於出資人或者其他出證人的聯合欺詐,致使註冊會計師即使嚴格按照執業準則也無法發現錯弊,由於註冊會計師主觀上沒有過失,也就談不上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了。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審計準則中的“真實性”與法律上的“過錯(過失)”相對應,滿足了審計中的“真實”,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如果根據法律判斷“有過錯”,則審計報告肯定不存在審計意義上的“真實性”,審計準則的“真實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過錯”的形式表現出來。遵循準則並不與法律責任相矛盾,獨立準則在法律訴訟中仍然有其權威性。註冊會計師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審計報告,並不一定要承擔民事責任,關鍵要看註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

  三、“過失”與“職業謹慎”相聯絡

  註冊會計師在完成一項審計工作時,要遵循獨立審計準則規定的科學程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於執行職業判斷的'能力,審計的靈魂在於職業判斷。遵循程式容易做到,因為程式在審計準則中規定得十分明確,關鍵在於職業判斷,並且在職業判斷過程中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註冊會計師只有始終保持“職業謹慎”,以“適當的關注”在每一個環節上做出謹慎的職業判斷,而不是僅僅滿足於採取了審計準則上規定的每一個步驟,才能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過失”是確定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關鍵,法官判斷註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或“過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選擇程式或在對相關證據判斷時是否保持了其應有的“職業謹慎”與“關注”。在實際的法律訴訟中“欺詐”或“故意”具有客觀性,容易判斷,而對“過失”的判斷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權也較大。隨著經濟的發展,圍繞註冊會計師的“過失”而產生的訴訟會越來越多。對註冊會計師來說除了要面對審計風險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風險。一旦審計報告未能揭示財務報表的錯弊,如何認定註冊會計師在職業判斷的過程中的過錯或過失,如何認定註冊會計師在進行判斷時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對錯弊給予了“適當的關注”是一件很難的事情,也會成為會計界和法律界爭論的焦點。

  一個記錄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夠證明註冊會計師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執業程式,沒有一個簡單的證據能夠證明註冊會計師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在法律訴訟中,判斷註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需要透過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來證明,如律師結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質詢註冊會計師選擇某種程式的理由,要求其說明判斷證據或者做出結論的理由。

  四、面對民事法律責任註冊會計師的選擇

  1.加強註冊會計師與公眾的溝通,減少與公眾認識的對立。由於公眾不瞭解審計活動的特性和會計的特有語言及規則,對註冊會計師的工作產生過高的期望,這種期望差距是註冊會計師陷入訴訟的最主要原因,註冊會計師有責任也有必要縮小這種差距。會計界應儘量讓公眾瞭解其語言及特性,從而引導公眾對本行業的期望和判斷達到一個合理水平,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2.加強會計界與法律界的溝通。會計界要理解法律責任的確定依據,理解法律的目的、任務和法官判案的依據。同時會計界也要透過保持與法律界的充分溝通,讓法律界瞭解審計的本質、明白獨立審計準則設計的合理性,使法律界認識到註冊會計師只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是在特定審計成本下發現或糾正重大錯弊,這對股東來說是一種利益最大化的選擇,而不是一個對註冊會計師提供保護的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充分注意《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和《註冊會計師法》在確定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中的作用。

  3.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在審計程式上保證程式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於“過失”是確定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關鍵,註冊會計師應在執業過程中嚴格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報和舞弊行為,避免出現明顯的“過失”。

  4.保持職業謹慎,是減少訴訟風險的重要保證。註冊會計師要在審計活動中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必須注意執業紀律、提高業務能力,深入瞭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和財務狀況。尤其是對出現財務困境和麵臨破產的被審計單位要特別謹慎,以免捲入訴訟。執業紀律是職業謹慎的外在保證和表現,業務能力和對被審計單位業務的熟悉程度決定著對謹慎“度”的把握,兩者結合從內外兩方面保證做到謹慎。只要註冊會計師在執業時保持認真謹慎的態度,一般就不會發生過失,至少不會發生重大過失。

  5.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防範審計風險。①謹慎選擇委託人,選擇具有誠實品格的被審計單位,嚴格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取得被審計單位的宣告書;②組織得力的審計組,委派合格的主審人員,確保審計質量;③聘請熟悉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做到每個重大審計專案都與律師溝通,取得律師的理解和信任。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審計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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