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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律師代理的合同

委託律師代理的合同範文

  委託律師代理的合同範文一

  (甲方)因 一案,現委託重慶市第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為甲方第 審代理人。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於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標的費 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 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委託律師代理的合同範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司法部《法律服務工作細則》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法律工作者(律師)為甲方與 一案的第 審代理人。

  二、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師)必須認真履行代理職權,用法律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法律工作者(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有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見委託書)

  六、根據《福建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最高限收標準》閩價費字351號檔案的相關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 乙方法律工作者(律師)的旅差費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判決、調解、訴訟外調解、撤訴及仲裁)。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由雙方另行補充協議。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年月

  委託律師代理的合同範文三

  委託單位(甲方):

  受託人(乙方):

  甲方因與 的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 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 委託事項包括: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具體詳見授權委託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 甲方應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陳述案情,介紹相關情況,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檔案及其他事實材料;主動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 甲方清楚委託代理事項的訴訟風險,並做出獨立的判斷或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除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嚴重過失等失職行為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 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事前取得甲方認可。

  2 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 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按時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 乙方律師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 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證據原件(原物)、法律檔案原件。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至少每個月一次向甲方書面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及將來的工作計劃。如有任何突發事件應隨時通報甲方並應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各類費用,乙方均應向甲方開具等額的、符合國家稅務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正規發票。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相關司法、鑑定、公證、仲裁等部門收取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差旅費等其他費用由 承擔。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1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 無正當理由,未按法院或仲裁機構通知參加庭審的;

  3 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的;

  4 不勝任委託代理事項的;

  5 違反第四條第5項規定造成甲方損失的;

  6 違反第四條第6項規定丟失甲方證據原件(原物)、法律檔案原件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因乙方律師故意或嚴重過失等失職行為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透過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執業保險賠償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但不超過乙方收取的律師代理費總額。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未報銷應報銷的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未付的律師費以及未報銷的工作費用。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大連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失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時止。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對於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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