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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保險合同的

機動車保險合同的範本

  第一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捲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衝突:

  (2) 酒後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儘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專案、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後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責任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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