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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

  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又一個行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放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至今,為鼓勵某些行業加大職工教育培訓力度,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有所放寬。在現行稅收政策下,有兩種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和一項特殊規定,下面筆者總結如下:

  1

  2.5%比例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基礎性政策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除特殊規定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一律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範圍內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2

  8%比例

  一是高新技術企業。原來只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才可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範圍內稅前扣除,財稅[2015]63號檔案將其擴大到全國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這裡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

  職工培訓費用全額扣除

  一是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航空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三是核電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綜上,軟體和積體電路的職工培訓費用、航空企業的空勤訓練費用、核電企業的操縱員培養費必須單獨核算,據實稅前扣除,它們必須與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它們不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不擠佔職工教育經費份額,反之也不得將應限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計入職工培訓費用全額扣除。

  作者:馬澤方

  來源:中國稅務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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