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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生效和種類

保險合同的生效和種類

  一、保險合的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

  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二、種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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