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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電子合同的原理

淺談電子合同的原理範文

  摘要:電子商務是未來商務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電子合同其獨特的訂立方式向現有的紙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術和監管等方面的挑戰。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的基礎與核心,電子合同中的法律問題制約了電子交易的發展,阻礙了交易的進行。本文就電子合同中的法律和技術問題進行了探討和論述,並對電子合同立法及電子合同監管提出相關對策與建議。  關鍵字: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

  引言: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透過電子脈衝來傳遞資訊,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資訊。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透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透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透過資料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一、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指用電、磁、光或相關技術手段生成的資料電文表達意思以產生、變更和消滅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主要有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電子郵件(E-mail)和計算機傳真等形式。電子合同具有不同於傳統合同的下述特徵:

  1、電子合同從傳統的物理方式轉移到網路空間,完全在虛擬空間中進行,當事人往往並不見面,資訊的交流、記錄和儲存透過光、磁和電等技術手段完成。

  2、構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在網路資訊傳遞過程中易受到影響、破壞,易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這使得要約、承諾的可信度降低,為此出現了一系列技術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電子簽名的出現及認證。

  3、由於技術故障的客觀可能性,一旦要約、承諾在網路資訊傳遞過程中因計算機故障受到影響、破壞,需要解決這種風險如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擔的問題。

  4、資訊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路上進行,從而使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時間、空間大大壓縮,甚至被取消,也就是資訊傳遞地點的距離差異並不會產生資訊傳遞的時間差異,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大大縮短,使得對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的確定與傳統合同大相徑庭,也使得電子合同在要約的撤回、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問題上出現特殊性,有關規範需要重新規制。

  5、合同的成立、變更和解除不須採用傳統的書面形式。由於電子合同是採用電子資料交換的方法、手段訂立的合同,其內容全部可以儲存在計算機的記憶體中,也完全可以儲存在磁碟或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碟、鐳射盤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6條規定:如法律需求資訊須採用書面,則假若一項資料電文所含資訊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需求。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傳、電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確立了資料電文形式的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確認電子合同是一種書面形式。因此,電子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所以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透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資訊在網路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目前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後,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路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所以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資料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資料電文而指定了某一資訊系統,該資料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資訊系統的,則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資訊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認定傳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傳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預設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資訊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就視為該資訊已經被髮送,如果資訊先後進入了多個資訊系統,則資訊傳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在傳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資訊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的時間。在判斷資訊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資訊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資訊接收系統,則電子資訊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資訊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

  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資料電文的資訊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絡,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

  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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