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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醫療證明書的管理規定

關於開具醫療證明書的管理規定

  關於開具醫療證明書的管理規定(各地方措辭格式或許略有不同,但病情標準等基本相同,因為醫療標準是國家統一的)結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一、醫生資格界定 具有醫師執業證書,且住院醫生工作3年以上,碩士工作1年以上,博士或調入本院的醫師工作6月以上者有資格開具普通醫療證明書;屬醫療糾紛或外單位委託(交警、公安等)鑑定需出具醫療證明的,由醫務部指定科主任或高階職稱醫師完成。

  二、開具醫療證明書的流程

  1、錄本次住院或就診時所患疾病名稱及相應休息時間、何時複查及複查內容。

  2、開具醫療休息證明書時,需詳細填寫具體疾病名稱、住院起止時間(出院病人)、建議休息時間(時間須大寫)。確實不需要者可以免開醫療證明書。

  3、門診辦稽核蓋章、登記備案。

  4、外單位委託(交警、公安等)鑑定的,須核實相關介紹信,由醫務部指定專人鑑定,由醫務部稽核蓋章,並登記備案。

  5、本院職工申請病假必須持首席醫生以上開具的病假證明,到幹部保健科稽核,經科主任同意簽字(護士由護士長簽字)後報人力資源部核准並存檔備案。其中病假1周以上或住院超過1月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報告員工所在片區院長核准。

  三、相關規定

  1、醫師開具醫療證明時,須在病歷上詳細記錄疾病診斷或疾病休息的客觀依據(即症狀、體徵、輔助檢查結果)。

  2、一般情況下,

  3、此前出院或離院而未開相關證明的.病人,根據病情需要確應開具醫療證明書者,應先由醫務部嚴格稽核確認後,指定醫生開具證明書,並在病歷和醫療證明書右上方標明“補”字樣,由醫務部簽字、門診部審批蓋章後,視作有效。

  4、出具醫療證明的疾病休息時間見附件一。所規定的休息時間為最長休息時間,遇特殊情況如病情較重,可適當延長。

  5、休息時間一般以三個月為一期,超過三個月者可行復查,必要時再申請繼續休息。不能一次性開出半年、一年的醫療證明。

  6必須使用大寫數字,禁止使用阿拉伯數字,以防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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