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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的理論支援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構建的理論支援

  1.環境汙染侵害由私法救濟到社會化救濟

  由於當代社會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不論是侵權行為法遇到的理論困境還是現實問題,都導致在解決糾紛、填補利益的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要擺脫上述困境,就必須超出“損害要麼由加害者承擔,要麼由受害人自擔”的狹隘眼界,構築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即環境侵權所產生的賠償責任不再由加害人獨自承擔,而是還要由國家、社會、法人組織或者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來分擔賠償責任,使“傳統的自己責任、個人責任原則下的.損失轉移轉化為現代的社會責任原則下的損失分配、損失分散”[1],將環境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與責任保險、社會安全體制等密切銜接,從而使環境侵權損害的填補不再是單純的私法救濟,既及時、充分地救助環境受害人,又避免環境加害人因賠償負擔過重而破產。

  2.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

  可持續發展實際上需要有效地解決經濟效益、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衝突。國家透過環境法來為環境汙染或環境破壞設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為了滿足整個社會對經濟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環境汙染的發生不僅頻繁而且後果嚴重。單個汙染企業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汙染受害者和公共環境損害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分散企業環境汙染賠償責任,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儘量減少社會和國家的損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國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實現更加抽象的社會正義。

  3.和諧社會實現的保障

  發展保險業是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諧社會的構建著眼於方方面面,對於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實現是其追求基本價值之一。如前所述,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就是對複雜的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一種合理機制。這一制度的構建不僅可以分攤汙染者的賠償責任,避免他們因無力賠償而即將面臨的悲慘命運,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損害一發生時就及時向保險人提出請求,迅速獲得理賠,以填補其遭受的損失。這樣既節省時間和金錢,又避免了求償無門的情形,還能減輕司法訴訟量,及時解決法律糾紛,從而實現高效訴訟的價值目標,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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