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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

  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物件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儘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這條說什麼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 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專案,對於這些人身損害賠償專案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5、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資料,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廣東省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擴充套件閱讀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合同

  甲 方:_____ (受害人父親)身份證號碼:_____

  (受害人母親)身份證號碼:_____

  (受害人兒子)身份證號碼:_____

  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證號碼:_____

  乙 方:_____ (駕駛人父親)身份證號碼:_____

  (駕駛人妻子)身份證號碼:_____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_____ 時_____分許,_____駕駛車牌號為_____的車行駛至_____時發生交通事故,致_____死亡。

  一、乙方自願一次性賠償甲方各種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_____萬元(小寫: 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賠償款項,並放棄對乙方的其他一切權利,不再要求乙方進行任何形式的賠償或承擔其他任何責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負責。

  三、本協議簽訂後,為方便乙方進行保險理賠,甲、乙雙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險賠償事宜透過非訴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如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戶籍登出證明等)透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若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數額與本協議不一致,雙方仍保證按本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履行。相關辦案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於2014年1月17日已向甲方_____支付。

  賠償金___元,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元,剩餘款項_____元於_____日內全部付清。未付款項採取轉帳方式轉入銀行_____帳號。賠償金支付後由甲方自行進行內部分配,如產生分配糾紛與乙方一概無關。

  五、甲方對乙方的違法行為表示諒解,保證不再要求司法部門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責任,並保證在必要時配合乙方向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說明本協議的情況,出具相關檔案或證明。

  六、甲方保證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本協議以外的任何賠償。因本事故車輛投保產生的保險賠付,由乙方進行理賠或索賠,保險賠付款項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計算賠償依據錯誤,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或作相應扣除;若本協議被確認無效,甲方應將已收取的全部賠償款返還於乙方,從新協商或由有權機關處理。

  八、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元。

  九、此事故雙方一次性了結,別無其他任何糾葛。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自兩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警部門留存一份,保險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 

乙方:(簽章)_____

  見證人:(簽章)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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