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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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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例

  2013年07月03日22時35分,鄭某釗醉酒駕駛粵YEU6××小型轎車搭乘張某健、林某和潘某秋由廣州往肇慶方向行駛,行至G55二廣高速公路2693KM+200M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在第三條行車道內、由曹某進駕駛的車輛後下部防護裝置不合格的贛F7××號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粵YEU6××號小型轎車上的駕駛員鄭某仕和後排左側乘客張某健當場死亡,乘客林某和潘俊秋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鄭某仕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導致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過錯,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曹某進駕駛後下部防護裝置不合格的機動車,是導致該起事故的次要過錯,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無證據證明張某健、林某、潘某秋等三人乘坐機動車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

  曹某進駕駛的贛F7××號重型廂式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承擔了交強險和50萬的商業第三者險。

  事故發生後,轎車司機鄭某釗家屬未向法院起訴,受傷者林某向法院起訴,放棄要求鄭某釗家屬承擔賠償責任,要求曹某進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林某在鄭某釗醉酒的情況下仍乘坐其駕駛的機動車,對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應自負10%的責任,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賠償林某236341.73元。

  篇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例

  2013年11月27日12時許,劉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順德區樂從鎮荷嶽路時,與餘某駕駛的輕型貨車發生碰撞,導致劉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餘某負全部責任,當場交警對餘某進行了拘留。劉某,男,55歲,佛山本地人,兩個小孩已成年,父親83歲,母親81歲,兄弟姐妹3個。

  1、死亡賠償金: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元

  2、喪葬費:56401÷2=28200.5元

  3、交通費:3500元

  4、住宿費:2000元

  5、家屬誤工費: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撫養人生活費:74654.5元

  父親:83歲 22396.35×5年÷3=37327.25

  母親:81歲 22396.35×5年÷3=37327.25

  7、精神撫慰金:50000元

  劉某家屬應得賠償=764854.2元

  此案司機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受害者家屬選擇單獨民事起訴,如果受害者家屬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跟刑事案件一併處理),法院將不支援精神撫慰金的賠償。

  篇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例

  2007年2月13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字(2006)第10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谷永寶犯交通肇事罪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同時要求被告人谷永寶及其受僱用的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23日,王某(河北省永清縣某村農民)駕駛冀R/T0389計程車從北京至廊坊途中,在北京市大興區青採路34公里處正常由東向西行使時,被違章逆行的由谷永寶駕駛其受僱公司的京C/13043、京A1464掛車所撞,造成王某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谷永寶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由於被告人谷永寶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造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醫療費、車輛損失費等經濟損失。

  篇四: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例

  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對儋州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賠償案做出了終審判決,認定死者為長期城鎮居住和工作人口,應以城鎮居民標準對其家屬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為81300.8元。推翻了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死者為農村人口的結論和賠償金額為28985.6元的判決。

  今年2月1日,家住儋州市那大鎮東興居委會的吳某在途徑一加油站路口時,被個體司機李繼傳因超載和操作不當撞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據瞭解,死者吳某生於1941年,農業戶口,1993年從原居住地儋州市木棠鎮大文村委會朗閭村搬至那大鎮居住至案發,並在那大鎮人民路的某中學附近一直從事腳踏車維修工作,時間達11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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