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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產品的原因分析報告

不合格產品的原因分析報告

  篇一:不合格產品的原因分析報告

  20 年 月 日, 檢驗中心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對我公司20 年 月 日和 月 日生產的規格型號分別為Φ6.5㎜CRB550和Φ6.0㎜CRB550的兩種冷軋帶肋鋼筋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兩種產品均被判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專案均為重量偏差。

  接到《檢驗報告》後, 我廠高度重視,立即召集了全體員工通報了本次抽查的相關情況,併成立了由廠長***任組長、技術負責人和生產負責人為成員的產品質量整改小組,並認真查閱了生產記錄,分析查詢原因。 現已查明,造成這次產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生產工人操作不熟練,本廠今年新招收的工人對生產工藝和相關標準不清楚,操作上失誤較多,尤其是對生產機器及裝置沒有及時加以調整,造成了模具出口尺寸控制發生偏差;二是生產裝置存在一定問題,生產鋼筋的模具已經有點老化,使得鋼筋的出口尺寸難以控制;三是管理上也有漏洞,廠內自檢沒有及時跟進,使得產品質量問題沒有及時在廠內解決。

  針對以上情況,為嚴明廠紀,嚴把產品質量關,也讓全體員工引以為戒,我廠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相應的處罰,同時認真抓好制度建設,從制度上控制產品質量。

  篇二: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案的.調查報告

  一、案件來源和調查經過介紹

  20xx年4月8日我所執法人員在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當事人所經銷的大米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現申請縣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因涉嫌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2011年04月15日經分管領導批准立案,並指派鍾華、林豔負責調查此案。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xxx,住所:湖北省公安縣黃山頭鎮睦鄰街314號,營業執照註冊號,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公安縣黃山頭鎮睦鄰街;經營範圍:日用雜品零售(不含煙花炮竹);居民身份證:。

  三、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於20xx年12月在荊州市兩湖農場“興隆”牌富貴鳥香米15公斤裝30袋,產品執行標準;GB1354-86,生產許可證;QS;保質期;常溫下3個月;生產日期;無;購價每袋58元,計購貨款1740元。據當事人述稱,以每袋60元銷售14袋,計銷貨款840元,共獲利28元,但當事人不能夠提供購貨發票和銷售憑據,經我所巡查人員查證該批次香米無生產日期。

  四調查經過

  20xx年4月8日16時至17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並對涉案物品和標籤進行了拍攝,當事人在場。

  20xx年4月13日14時30分至15時30分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取得詢問筆錄一份,並取得了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影印件各一份。

  五、相關證據及證明事項

  上述事實有執法人員依法收集的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三:《立案審批表》一份,證明本機關按規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式的書證。 證據三:證明當事人的身份的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證據四: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二頁,現場拍攝的照片三張。產品的標籤一份,證明當事人利用其經營場所經銷的無生產日期的“興隆”牌富貴鳥香米的事實。

  六、案件定性、自由裁量的理由、處罰依據及建議

  當事人銷售無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款第 (八)項即“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______(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____"之規定。

  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停止銷售生產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2:罰款8000元。

  此報告妥否,請領導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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