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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失業保險金可以找人代領嗎

大連失業保險金可以找人代領嗎

  在我國,失業人員是可以領取一定的失業金的,失業金對於失業人員來說是相當重要的,它能很好的幫助失業人員度過失業期。那麼大連的失業金可以由別人代領取嗎?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失業金怎麼領取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稽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稽核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視窗領取發放銀行存摺。

  3、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託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後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條件是什麼

  勞動者失業,並不意味他有權利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這一規定要求申領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是就業轉失業人員,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費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離職都屬於非因本人意願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而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代領手續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為其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在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符合條件申領的需本人帶身份證原件、影印件,本人活期銀行存摺或儲蓄卡原件、影印件,“一次性失業保險生活補助申報表”(蓋單位公章)到原參保地社保局辦理。(停保後60天內辦理申領手續)。委託他人辦理的.,還要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大連的失業金是可以委託第三人進行領取的,委託他人辦理的,還要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方可進行失業金的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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