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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什麼意思

關於信託是什麼意思

  信託,是指信託人(受託人) 接受他人委託,以自己之名義代他人(委託人) 購銷或寄售商品,並取得報酬之法律行為。信託是什麼意思,請參考!

  信託是什麼意思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之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啦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之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之委託人,受信於人之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之受益人。

  術語釋義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之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之委託人,受信於人之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之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之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之利益,將財產上之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認識差異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之國家,其定義有較大之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之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之定義達成完全之共識。

  國內概況

  我國隨著經濟之不斷髮展和法律制度之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臺啦《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之概念進行啦完整之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之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之意願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之,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之行為(2001年釋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基本術語

  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之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根據不同之信託目之,需要簽訂不同之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之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之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之效力。

  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是指透過信託行為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裡之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之遺囑為受益人創造啦一種自然權益)。

  信託目之

  信託目之是指委託人透過信託所要達到之目之,如委託人為啦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

  受益權證書

  受益權就是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之存在和內容之證件。如信託存款證書。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指作為受託人之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之報酬。信託報酬之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託報酬之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之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之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信託責任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之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之)管理財產之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之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之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之人所承擔之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之受益人聯絡在一起之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之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之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之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之責任。

  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係之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之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之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之義務。必須為受益人之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之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之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之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之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之胎兒。公益信託之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之範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之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之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之具體範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之、可轉讓之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之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之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之特殊性:

  信託財產之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之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之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受託人所有之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之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之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之所有權。

  ③ 信託財產之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託財產之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之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之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之優勢。

  ⑤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之,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二手信託

  二手信託也是指“信託受益權轉讓”。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46條之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棄信託受益權之,信託終止。同時,第47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其信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檔案有限制性規定之除外。”尤其重之是,第48條規定:“受益人之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檔案有限制性規之除外。”由此可見,我國之信託受益權是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之。基信託受益權之可轉讓性,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投資公司轉讓信託受益權。國內通行模式是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託中之委託人)向投資者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特定財產(包括財產權)設立信託後產生之受益權再進行轉讓,具體是由財產(權)信和集合資金信託進行組合,二者之間由信託投資公司(受託人兼代理人)進行運作。首先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之受託人;其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集合資金信託之受人;再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中受益人(委託人)之代理人;最後,由信投資公司運用集合資金與財產(權)信託之受益權進行交易。必須強調之是,財產(權)託是自益信託,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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