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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條款及注意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條款及注意事項

  一、房屋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築面積、裝修的設施;

  (三)房屋用途(居住或商業、辦公、廠房等);

  (四)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五)租金數額及支付的期限、幣種、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裝修的約定;

  (八)轉租的約定;

  (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一)租賃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1、租賃合同以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為目的,因而是轉移標的物用益權的.合同,這是它與買賣合同相互區別的最主要標誌。承租人可以對承租物使用收益,但卻無權處分。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在其自己不再佔有、使用租賃物的同時,卻並未失去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用益權的合同。

  2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有形的、非消耗的特定物。

  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目的,在於對租賃物進行使用以及利用它獲得收益,並且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還要返還租賃物,因此,作為租賃合同標的物的租賃物只能表現為有形物、非消耗物、特定物。只有這樣,才能與租賃合同的性質和目的相符。

  3、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租賃物,收取租金,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交付租金。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相互對應,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與交付租金之間存在著對價關係。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自租賃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時成立,不以實際交付標的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5 、租賃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租賃合同的形式主要取決於租賃期限的長短。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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