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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一、租賃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就租賃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賃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無須採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存在爭議的,推定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租賃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儘可能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況

  1、作為承租方,應先審查租賃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賃物的相關證件; (2)共有租賃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權屬有爭議的。

  2、作為承租方,為了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檔案;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具有轉租權。

  3、為了避免爭議,在合同中對租賃物的基本資訊應進行明確約定,如租賃物的規格、質量、數量等。

  (二)、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三)、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採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於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

  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於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五)、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1、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影響。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租賃合同之妥善保管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應愛護併合理使用租賃物,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七)、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

  (八)、其他事項

  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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