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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法律規定

房屋租賃有關法律規定

  一、房屋租賃及期限

  1、屋租賃是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2、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係。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轉為不定期。

  4、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房屋的裝修與裝飾

  房屋裝修裝飾過程中,裝修裝飾材料透過人工會和房產本身發生結合。依據結合的緊密程度不同,分為附和與未附和。附和是指兩個不同所有權的物之間相結合,非毀損不能分離,而發生的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即兩個所有權變成一個所有權。例如:瓷磚與地面分為不同的人所有,他人未經許可將地面鋪上瓷磚,瓷磚與地面緊密結合,附和成一體,瓷磚的所有權由房產所有權吸收,瓷磚的所有權屬於房產所有人。如出現

  此情況:

  1、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形成的附和物歸出租人(產權人)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出租人不予補償。如出租人認為附和不當,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依法應予支援。

  2、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

  3、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不同適用的處理原則: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在雙方沒有就合同期滿後該裝修如何處理達成一致,法律規定該裝修(附和部分)無償歸出租人所有。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承租人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合法有效。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轉租的,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四、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是指法律賦予出租人依據單方意思就能使生效的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不再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出租人具有一下合同解除權:

  1、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約定不明的。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承租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轉租的。

  五、買賣不破租賃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內,出租人將房屋出賣、贈與、抵押候拍賣等後,所有權所發生的變動不影響承租人依據原租賃協議對該房屋繼續承租。

  但如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六、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法律不予支援: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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