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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需公示不少於7日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者本人簽名確認的《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需公示不得少於7日,此後由用人單位保管,並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至少儲存二年,記者昨日獲悉,省勞保廳下發了《關於印發廣東省勞動合同簽收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對勞動合同簽收公示作出了規定。《辦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並由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上簽名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在便於職工閱覽的場所公開《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同時透過單位內部資訊網路、電視、廠報、牆報等形式公示。

  此外,《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勞動者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出。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至少儲存二年。

  《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要求,《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由用人單位保管,並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至少儲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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