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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會計檔案知識總結

會計基礎會計檔案知識總結

  知識點一: 會計檔案概述

  1.會計檔案的內容:會計憑證類、會計賬簿類、財務會計報告類、其他類(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知識點二: 會計檔案保管

  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後,原則上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編制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未設立檔案部門的,應當在財務會計部門指定專人保管。

  3.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會同原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4.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2)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 年、5年、10 年、15 年和25 年五檔。☆巧記: 3×5(=15)+10=25 這裡所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5.具體保管年限:

  (1)1 個3 年:月、季度財務報告

  (2)3 個5 年:固定資產卡片、銀行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

  (3)2 個25 年: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4)3 個永久: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年度財務報告(決算)(會計移交清冊保管15 年)

  (5)剩餘的都是15 年

  6.(1)會計檔案為本單位提供查閱利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2)外部人員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查閱手續;單位內部人員查閱會計檔案時,應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批准後,辦理查閱手續。

  7.會計檔案的銷燬

  (1)將已編制好的銷燬清冊及銷燬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稽核後,應在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3)會計檔案銷燬後,監銷人員應當在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及時將監銷情況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8.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9.正在專案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會計檔案不論是否已滿保管期限,一律不得銷燬,必須妥善保管,待專案辦理竣工決算後,按規定的交接手續交給專案接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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