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應該怎麼樣寫你知道嗎?要寫這一方面的申請書,我們可以看看下面哦,請看: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
單位領導:
根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規定,本人符合工作已滿 年,不滿 年,年休假 天的條件, 申請從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休假 天,請予以批准。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科室(部門)領導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分管院領導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擴充套件閱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案情經過:2009年1月1日,員工與我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崗位為採購員,月工資710元+崗位工資。2011年12月31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員工離職後,因在職期間從未休過年休假,要求客戶按300%的標準支付未休年休假折薪工資。因雙方協商不成,員工申請仲裁。要求按照300%的標準支付2009年度到2011年度的應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資。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分析案情,由於公司確實沒有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仲裁敗訴風險大。並且員工在入職前工齡都很長,年休假計算基數較高,若敗訴則支付年休假工資較多,瞭解到員工的性格倔強,但還是建議儘量調解,不走仲裁。
【職工帶薪年休假申請書】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