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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的含義:

  (1) 民事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係所必不可少的條件。     (2) 包括三大要素,即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和客體。

  二、 具體分析三大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1、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的含義:

  (1)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民事主體,是指國家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2)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A. 民事權利能力:

  a.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國家透過法律確認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b.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兩個不同的含義: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享有的某種權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人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時可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護其利益。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要實際取得權利,還必須參加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c. 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的特點:

  第一, 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義務能力;     第二, 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賦予的;

  第三, 民事權利能力只是一種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或可能性;

  第四,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和資格,與主體人身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絡,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     B. 民事行為能力:

  a.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b. 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第一, 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國家透過法律直接確認的;

  第二,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對自己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負責任的能力;     第三, 民事行為能力是以民事主體現實的能力為基礎的,即只有在自然人智力和體力發育到一定程度,能獨立進行民事行為,或者在具有能夠獨立表達意思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的條件下,法律才確認他們的這種能力,使之上升為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為自己或他人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

  2、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 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A、 自然人,即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的人,也稱為"公民"。

  B、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C、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公民的死亡,在法律上區分為兩類:     a. 生理死亡:生理死亡也稱自然死亡,以公民心臟停止跳動和呼吸停止等生理現象為標準。     b.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義:是人民法院對具備一定的法律條件,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A.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滿四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B. 須有利害關係人申請。

  a. 利害關係人範圍的界定:主要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     b. 宣告死亡的程式:應向失蹤人的住所或最後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後,應釋出為期一年的公告。

  c. 死亡宣告的生效:人民法院在死亡宣告判決中推定的死亡日期,或判決中沒有推定死亡日期的,以判決生效之時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d. 宣告死亡會引起與生理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財產變為遺產,繼承開始;原婚姻關係也終止,可能會發生婚姻關係的變更。     (2)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A. 自然人行為能力劃分的依據:根據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發育的不同階段和其他有關情況,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規定為三種,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 具體分析: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a.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是指自然人能夠透過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b. 法律規定: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a.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是指自然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對其行為能力作出一定的限制。

  b. 法律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C)無民事行為能力:

  a. 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b. 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監護人的界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進行的民事行為,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方可進行。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以是其配偶、父母等;對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單位或組織在上述範圍內按一定順序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d. 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1) 法人:

  A. 法人的含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B. 法人的特徵:     (A)獨立的組織     (B)獨立的財產     (C)獨立的責任

  C. 法人的分類: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將法人分為:     (A)企業法人     (B)機關法人     (C)事業單位法人     (D)社會團體法人     D.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     (A)實質條件:     第一, 依法成立

  第二,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第三,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第四,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B)形式條件:

  第一, 企業必須得到主管部門的核準,並透過登記程式,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 一部分機關法人與事業單位法人透過行政命令的程式設立的,只要機關與這類事業單位具備法人成立的實質要件,無須登記即可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 另一部分事業單位與大多數社會團體,具備法人成立的實質要件,在經過業

  務主管部門的許可並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方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 也有一些社會團體,只要具備法人成立的實質要件,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即可成為法人。

  (2)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A.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有所不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點:

  (A)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產生和消滅不同。法人不得享有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如法人不得享有自然人特有的以生命、健康等為條件的一切權利,但可以享有名稱權、榮譽權等人格權。

  (B)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C)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範圍的`限制。     B.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特點:

  (A)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產生、終止的時效: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即始於法人成立,終於法人消滅。

  (B)實現範圍:法人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在範圍上是一致的。     (C)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實現: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機關實現。法人機關指產生法人意志(如:股東會)及執行法人意志(如;董事會、經理等),進行業務活動的機構。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1、 民事法律關係內容的含義: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

  2、 具體分析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1) 民事權利:

  A. 民事權利的含義:是指民事主體為了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具體包括:(A)權利人可以自己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B)權利人可以請求義務人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的權利;(C)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B. 民事權利劃分的種類:

  (A)根據民事權利的內容,可將其分為財產權(如:物權、債權)與人身權(如:人格權、身份權)。

  (B)根據民事權利作用方式的不同,可將其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C)根據義務人特定與否,可將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D)根據民事權利是否可以轉讓,可將其分為專屬權和非專屬權。

  (1) 民事義務:

  A. 民事義務的含義: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具體包括:(A)義務人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B)義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否則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B. 民事義務劃分的種類:

  (A)依民事義務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將其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B)依民事義務是否靠義務人的積極作為去履行,可將其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C)依民事義務產生的根據和效率,可將其分為本義務和附隨義務。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1、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的含義: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     2、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的種類有:     (1)物。

  A. 物:即存在於人身之外,能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並能為權利主體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質實體。     B. 物的種類:

  (A)根據能否流通及在何種範圍內流通,物可分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B)根據能否移動,物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C)根據是否有獨立特徵和相互代替性,物可分為特定物和種類物。     (D)根據兩物間的淵源關係,可將物分為原物和孽息。     (E)貨幣和有價證券是特殊的物。     (2) 行為:

  A. 行為:即民事法律關係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活動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活動。     B. 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     (3) 智力成果:

  A. 智力成果:即人們透過腦力勞動創造的,並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知識產品     B. 如:發明、商標、文藝創作等。     (4) 人身利益:

  A. 人身利益:具體地表現為人格和身份。

  B. 人格在法律上表現為姓名(名稱)、生命健康、肖像、名譽;身份在法律上表現為榮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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