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

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

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

  一、 依法訂立保密協議的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

  據著名的諮詢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統計,《財富》500強企業在1999年因公司機密被盜而遭受的損失共計超過了450億美元。技術類企業僅當年平均發生的洩密案就多達67起,因洩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平均達到1500萬美元。在國內,華為公司原員工侵犯商業秘密案、“中興通訊”公司工程師侵犯商業秘密被判刑案、好又多公司員工出賣商業秘密案等也接***生,商業秘密保護引人深思。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人才流動的增多,它已經成了業界的一大難題。

  商業秘密是我國近年來比較熱的一個詞,它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對於企業來說,商業秘密是一種可以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無形資產,更是某些高科技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資本,因此保護商業秘密有極大的意義。

  實踐中,用人單位透過與職工訂立保密協議來保護商業秘密是最常見的有效方法。由於商業秘密本身的經濟價值,簽訂保密協議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對職工而言,簽訂保密協議意味著加重自身義務,也可能因此限制了擇業自由和發展空間,所以說兩者之間是一種矛盾對立的關係,其簽訂和履行都存在一定難度。目前,勞動法領域對保密協議還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因簽訂和履行保密協議很容易引發糾紛,下文試闡述如何預防和解決這個問題。

  二、 簽訂保密協議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於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採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應當明確保密範圍。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因而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清晰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完成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程式設計、資料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是屬於個人的著作權還是屬於公司的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範圍是協議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協議中寫清楚,合同範本《勞動合同保密協議》。

  3、應當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職工。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開、出借、贈與、出租、轉讓、處分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職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保密義務還應該明確期限。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得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於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

  3、採取競業限制、脫密期保護等特殊方式操作時應當規範。

  競業限制是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職職工不得到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後未經同意不得到企業競爭對手任職;不得自行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唆使原單位的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不為企業競爭對手提供諮詢、建議等服務等等。但這種方式有時間上的限制,參照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檔案,競業限制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此外,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一般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如果違反以上有關規定,則《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帶有瑕疵。

  約定脫密期也是一種特殊的保護方式。它的適用物件一般只限於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用人單位可採取調換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措施,對有關人員做脫密處理。但在脫密期的時間問題上,應當參照《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的6個月。

  4、應當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約定一定數額或比例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可按實際損失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數額不得過高,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價格;職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補償費的1至2倍。

  三、 履行保密協議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簽訂一份合法、完善的保密協議不容易,保密協議的履行更加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為避免糾紛,筆者認為至少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雙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首先,用人單位自身應當注重技術秘密和經營資訊的安全。凡涉及商業秘密的一切資料包括於合同、協議、計劃書、客戶名單、技術圖紙、軟體程式、資料庫原始碼、磁碟、備忘錄、書信、傳真、筆記等文字資料及有關物品,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及保護,防止資料丟失、被盜或被篡改。作為職工一方,則應當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保密協議的義務,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雙方共同切實做好保密工作,才能使保密協議得以順利執行,大大減少商業秘密洩露、披露的渠道,從而減少商業秘密糾紛。

  2、按約定支付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金。現實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很多糾紛是由於用人單位沒有按約定支付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引起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守約方可以用來對抗保密義務,結果必然導致保密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了保密費或競業限制補償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時間和方式支付。

【勞動合同的保密協議】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