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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適用

淺析國際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適用

  摘要:隨著現代網路技術的日臻成熟,世界已經步入了以IT產業為支柱的新經濟時代,電子商務的浪潮已經席捲了全球。然而“網路泡沫”的出現,使得世界範圍內電子商務大面積遭遇寒冬。但是,伴隨著各國相繼頒佈法律以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出臺,對電子商務的規範日益完善,電子商務的發展開始回暖,甚至電子商務合同有取代傳統紙質合同的趨勢。從簡單的EDI資訊傳輸到構建數字化交易平臺,從初始的E-mail身份認證到數字化簽名,計算機技術和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不斷的促進了電子商務教育流程和交易形式的變化和發展,進而有力的推動了資訊時代經濟的發展。國際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發展前景十分廣闊,為此,各國理應加緊此類法律問題的研究,推動解決電子商務特殊法律障礙的法律規範的出臺。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 國際合同 法律適用

  近年來,隨著網路資訊科技的迅猛發展,以國際網際網路為媒介的電子商務活動迅速興起。電子商務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線上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電子商務是利用微電腦技術和網路通訊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根據聯合國貿法會會議發表的報告書,2003年電子商務佔世界貿易總額的比例多達四分之一,並且其發展的趨勢日漸迅猛,就中國而言,今年僅“雙十一”一天,淘寶網的交易額就達到191億元人民幣。隨著電子商務領域的不斷擴充套件,一種新的和同型別——電子商務合同應運而生。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概述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

  電子商務合同,又稱電子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透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透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透過資料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徵

  1、電子商務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

  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係。

  2、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

  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透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技術化、標準化

  電子合同是透過計算機網路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範,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合同訂立的電子化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資訊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

  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透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透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資料電文”。

  二、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概述

  (一)國際合同的概念

  所謂國際合同就是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利益的合同。這一方面說明了某個合同是否具有國際因素主要取決於是否同時有兩個國家存在法律利益,而不僅僅侷限於主體、客體及法律事實三個方面,因而擴大了國際合同的情況;另一方面又說明由於兩個國家或更多的國家存在法律利益,因而具有法律衝突。

  (二)國際合同法律衝突的解決

  1、分割論和單一論

  分割論既是指將合同分割為幾個不同的方面,分別適用不同地方的法律。單一論就是指將合同看作一個整體,統一適用一個地方的法律。

  2、主觀論與客觀論

  前者是指合同的準據法應當由當事人自主選擇;後者則是指應當根據合同與某個場所(或地域)之間的客觀聯絡來確定準據法。

  (三)原則

  1、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國際私法確定合同準據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當事人透過協商自行選擇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聯絡原則

  最密切聯絡原則又稱“最真實聯絡原則”、“最強聯絡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由法院綜合分析與合同或當事人有關的各種因素,推斷出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絡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適用的一項原則。

  三、Internet背景下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傳統法律適用的挑戰

  (一)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客觀連線點的挑戰

  國際私法中的客觀連線點有合同締結地、合同履行地、交易所在地,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地、慣常居住地、營業地。電子商務合同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將網路作為一種資訊傳遞的工具來完成合同的訂立,即透過傳送電子郵件來傳遞資訊,但不是在網上履行的合同,即非網上履行合同。在這類合同中,合同締結地不容易確定。傳統法律上的締結地有: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地點;受要約方的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與訂約有最密切聯絡的地點。但在網路環境下,傳統的理解就可能出現問題。例如,A公司是僅提供資訊服務的網路公司,註冊於甲地,其資訊服務系統位於乙地,但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如果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將無法確定其住所地,同時,又因為A公司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營業所所在地也無法確定,因為從傳統的角度來看,資訊系統的支援裝置或技術的所在地,不能看作營業地。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締結地的確定面臨很大困難。第二類是其訂立和履行可以全部透過網路完成的合同,即網上履行合同,如技術轉讓合同。在這類合同中,除了合同締結地很難確定以外,合同履行地也很難確定。根據傳統國際私法,在特定場所按照特定程式締結的合同如證券交易、拍賣等無疑應適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網上拍賣是“懸浮”在虛擬空間的,並不與任何地域相聯絡,適用拍賣場所所在地法實際上無法可依。網路使得人們通常在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對方所處的地理位置的情況下相互傳遞資訊和進行交往。 另外,網路是一種面向任何人的獨立自主的開放系統,使用者可以在任何地方的計算機上訂立和履行合同,國家、住所與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當事人之間的聯絡是非常弱的,國籍、住所這些傳統連線點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意義不大。

  (二)國際電子商務合同對主觀連線點的挑戰

  1、當事人合意

  即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該原則被廣泛的適用於涉外合同領域。由於客觀性連結點缺陷的存在,人們把視角轉向主觀性連結點,由於當事人雙方合意選擇應適用的法律。通過當事人的選擇,能夠解決網路服務商與使用者,使用者與使用者以及網路服務商之間發生的許多法律問題,所以該連結點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出現了一種點選包裝合同。在網上消費交易中,供貨商不是就每一筆交易都分別訂立合同,而往往提前制定好格式合同,並利用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制定一些損人利己的免責條款和法律選擇條款。而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只能點選“接受”或“拒絕”鍵,要麼全部接受成立合同,要麼全部不接受。這樣,大大限制了合同當事人的選擇權,當事人合意的連結點收到了限制。

  2、最密切聯絡連結點

  由於最密切聯絡原則的彈性特徵,能夠適應複雜多變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因而被各國理髮和司法實踐所廣泛採用。在合同準據法中,應適用承擔特徵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法後慣常居所地法;如果該當事人有營業所則適用營業所所在地法。最密切聯絡原則在電子合同環境中遭遇困境,主要原因還是網路的虛擬性使得特徵性履行因素難以確定。

  四、國際私法的應對

  (一)連線點的嬗變

  由於網路空間的虛擬性,許多客觀的連線因素難以有效的運用到網路空間中。主觀連線因素,特別是當事人意思自治日益顯示出其重要性,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法律選擇條款可以解決使用者與ISP、使用者與使用者之間以及ISP之間的法律爭議,使大多數法律衝突得以解決。在新的連線點尚未得到各國立法認可之前,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解決電子商務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同時,還應針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減少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當然,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可能是毫無限制的。各國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對經營者透過網上格式合同或附合合同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採取規範限制的態度,如德國的《一般合同條款法》和英國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法》,對涉及產品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合同適用“直接適用的法”,否定法律選擇條款的效力。

  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按照現行國際私法衝突規範尋找電子商務合同法律適用的連線點時,很多連線點的判定從技術上非常困難。但是,以虛擬的網路空間為依託的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最終是在物理空間中的法院解決。法官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可能完全拋棄傳統法律意識的影響,傳統的連線點仍會發生作用。但對傳統連線點的含義應根據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性做擴大解釋。除了在現有的連線點的基礎上進行調整以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需要以外,可以考慮構築新的連線點。網路空間派生的新的因素,如網址,為構築新的連線點提供了客觀基礎,而且,新的連線點的形成與發展與客觀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發展密切相關,比如意思自治原則就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新的連線點的形成雖然尚待時日,卻是必然趨勢。根據學者們的設想和構思,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不僅僅在技術上處於一個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應被賦予新的權利、處於新的地位。使用者在選擇ISP的時候,可以由ISP明示應當遵守的規則。使用者將制定和選擇規則的權力交給ISP,選擇了某一個ISP,也就意味著接受了ISP所在國的法律或該ISP選擇的法律,使用者在選擇ISP時就能預見糾紛發生時應適用的法律。將ISP所在地作為連線點,既有靈活性,又具有可預見性,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1、意思自治原則

  在電子商務合同領域中,意思自治原則仍然是首要的適用原則。在確立電子商務合同準據法的理論和立法實踐中很多國家將意思自治原則作為當然的適用原則。採用意思自治原則,有利於當事人預知行為的後果,維護合同的確定性和穩定性,這對於存在於虛擬空間的電子商務合同尤為重要。另外,在各國電子商務立法尚待完善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當事人爭議的儘快解決。

  但是,意思自治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具體適用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在選擇法律的方式方面,由於網路證據的複雜性,只可能承認明示選擇。在選擇法律的範圍方面,現在的趨勢是根據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儘量擴大當事人的選法範圍,使當事人就能夠選用對電子商務關係作有規定的國家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從而避免因選擇或適用法律不當而導致電子合同的無效。當然,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不可能是毫無限制的。有學者認為,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主要應侷限在以下四個方面:①制止不公平合同條款的法律。許多國家對格式合同制訂有禁止不公平合同條款的法律。如果當事人選擇外國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院國法律所施加的保護措施,那麼法院國就有權拒絕承認當事人合意選法的效力。②禁止濫用個人資料的規則。③反托拉斯或反不正當競爭法。儘管許多國家正在積極推廣電子商務的應用,但如果一方當事人獨佔資料電文標準的使用,那麼此種行為通常被認為屬於托拉斯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受法律的制裁。④法院國有關公共秩序的法律。如果電子商務的應用或交換協議的內容如果違背公共秩序,法院國可以拒絕承認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拒絕適用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

  2、最密切聯絡原則

  前面已經提到,最密切聯絡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適用受到了挑戰。但是經過長期的發展,最密切聯絡原則在合同領域的適用已經比較完善,其所具有的靈活性使其在電子商務合同中仍有用武之地。這在立法中也有所反映。如UCITA的第109條就規定了最密切聯絡原則。訂立於羅馬的《關於合同義務法律適用的公約》規定,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時,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關係的國家的法律。對於電子商務,歐盟不主張建立任何新的衝突法規則,上述規定也適用於電子商務合同。可見,最密切聯絡原則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但是,在確定最密切聯絡地時,對於網上履行合同,不能套用特徵性履行方法,因為在這種合同中,幾乎不能確定特徵履行地。而只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連線因素來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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