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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輛合同

租賃車輛合同範本

  導語:租賃車輛合同範的功能大抵是確認雙方的合作或交易關係,細化權利義務,提示和規避風險。如下為租賃車輛合同範範本,僅供參考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出租人將___輛___車租給承租人使用,車號分別是: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為___年,自 ____年 ____月____ 日起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三、租金每車每月為元,從租賃車輛合同範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負責。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車只用於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排程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人司機負責。

  五、承租人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車輛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人自負,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租賃車輛合同範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人不負擔不能使用期間的'租金,出租人應承擔每日租金等額的違約金。

  六、違約責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未運輸期限租金額賠償承租人。承租人必須按租賃車輛合同範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按照租賃車輛合同範法規定辦理。

  八、本租賃車輛合同範一式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出租人:(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

  拓展

  問:企業簽訂無償的車輛租賃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因此,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車輛租賃,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後進行稅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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