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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程式介紹

有關續簽勞動合同程式介紹

  1.續簽勞動合同物件系我校在編在職勞動合同制工人,續簽勞動合同程式。

  2.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人才交流中心向單位通知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領取《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

  3.個人填寫《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

  4.單位稽核個人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

  (1)稽核個人填寫的基本情況和合同期內個人工作總結是否屬實;

  (2)在“單位意見”欄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加蓋公章。

  (3)在“單位考核意見”欄對個人合同期內各方面的表現作出綜合評價,合同範本《續簽勞動合同程式》。

  5.單位通知個人持《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到人才交流中心簽訂勞動合同。

  6.個人將《續簽勞動合同申請表》送交人才交流中心進行復核,簽訂《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對個人拒籤勞動合同或無故逾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才交流中心向其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辦理離校手續;單位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寫出書面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經調解無效時,按照接收待聘人員工作程式,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7.《勞動合同書》送交校長辦公室加蓋法人印章和學校公章。

  8.《勞動合同書》由個人、人才交流中心各儲存一份。

  第五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公司行政部按員工管理許可權徵求意見後,提前30天將《續簽(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同意其續簽的,雙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辦理續簽手續,續簽期限仍為1年。

  第五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即終止,勞動關係自然解除,雙方簽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五十八條 發生勞動爭議,員工可以透過公司內部調節,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仲裁的,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國家有新規定頒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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