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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大全

  根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其主要評價方法有以下三種:

  (1)真實性評價方法。

  真實性評價方法,主要針對於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問題所採用的評價方法。在實際評價中,往往對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進行真實性評價。在目前實際評價中,大多數人認為會計資料的真實程度,可分為真實、基本真實和不真實三個檔次,因此其評價方法也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真實。

  如果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透過審計人員審查後,其差錯率在5%以內,一般就可以認定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能真實地反映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②基本真實。

  如果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透過審計人員審查後,其差錯率在5%到10%之間,一般可以認定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③不真實。

  如果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透過審計人員審查後,其差錯率超過10%,一般就可以認定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2)合法性評價方法。

  合法性評價方法,是主要針對於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合法性問題所採用的評價方法。目前,大多數人認為財政財務收支合法性,可分為合法、基本合法、有違法行為和有嚴重違法行為四個檔次。因此,其評價方法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①合法。

  透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未發現違法違規事實,審計人員就應認定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②基本合法。

  透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中違法違規金額相對資金總量在5%以內,其性質一般、情節輕微,審計人員就應認定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③有違法行為。

  透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中違法違紀金額相對資金總量在5%~10%之間,其性質一般、情節較輕,審計人員就應認定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中有違反法規的行為。

  ④有嚴重違法行為。

  透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中違法違規金額相對資金總量在10%以上,或者違法違紀金額雖不大,但違法違規性質嚴重,如私設"小金庫",設有"賬外賬",存在"三亂"行為,或存在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等,審計人員應認定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中有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合法性評價,一般為定性評價,數額的多少並不反映問題的本質,而主要看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因此,在評價時應充分考慮到所用法律、法規的層次性、時效性與區域性。

  (3)有效性評價方法。

  有效性評價方法,是主要針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或資產、負債、損益等與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有效性問題所採用的評價方法。如果以任期目標作為衡量標準,一般認為有效性評價可分為超過目標、達到目標、未達到目標三個檔次。因此,其評價方法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超過目標。

  透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或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審計,發現超過規定的目標,審計人員應認定被審計單位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超過規定的目標。

  ②達到目標。

  透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或資產、負債、損益等與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審計,發現達到或接近達到規定的目標,審計人員應認定被審計單位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達到或基本達到規定的目標。

  ③未達到目標。

  透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或資產、負債、權益等與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審計,發現未達到規定的目標,審計人員應認定被審計單位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情況未達到規定的目標。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若遇到有些單位(主要是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並未規定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應完成的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審計人員往往就以前任實現的水平和同行業的平均水平或先進水平作為衡量有效性的標準。

  在具體的執行審計評價方法時,對經營管理活動及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合規合法性評價,對內部管理狀況健全有效性評價,對被審計領導人員個人遵守財經法紀及廉潔自律情況的評價,對會計報表為主的經濟資料真實正確性評價往往採用上面所提到的一些定性評價方法。好多審計內容的評價可以且也需要採用定量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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